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110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正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1日(星期三)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1日(星期三)9:30-11:30,13:00-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0号宏汇国际广场A座1106室
(二)会议出席基本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31人(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2,770,138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0万股)的16.385%。
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 31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2,770,138 |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16.385 |
|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 4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1,346,300 |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5.673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27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21,423,838 |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10.712 |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罗俊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股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 股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 股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 1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参股子公司大连创元新材料有限公司52%股权的议案 | 32,770,138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2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41%股权的议案 | 32,750,938 | 99.941 | 0 | 0 | 19,200 | 0.059 | 是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股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 股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 股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 1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参股子公司大连创元新材料有限公司52%股权的议案 | 16,428,938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2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41%股权的议案 | 16,409,738 | 99.883 | 0 | 0 | 19,200 | 0.117 | 是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同意比例=中小投资者赞成票数/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孔一丁律师、陆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沪宏仑律见字(2014)第035号),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公告上网附件
1、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沪宏仑律见字(2014)第035号)。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111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
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公司如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沪专调查字201417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4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编号:临-2014-065)。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2.6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前述公司被立案调查事项和及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