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剑鸣
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以此为规范启动试点工作。据了解,为进一步夯实委托调查的法律基础,证监会还将推动立法机关在《证券法》中明确相关内容,规定证监会可将执法权委托给交易所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在例行发布会上对《规定》进行介绍时表示,《规定》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委托对象、委托方式、委托内容、委托执法权限、委托调查的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试点初期委托对象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欺诈发行、内幕交易等常规案件,采取专项委托方式,对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个案,采取“一事一委托”方式。交易所须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受托案件调查,调查人员持证上岗。
在委托内容上,交易所仅负责案件调查取证环节,调查终结,须将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派出机构复核后,由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规定》还明确了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和执法权限,规定交易所在委托的范围内,应以中国证监会名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定实施案件调查,有权采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调查措施,但需要采取查封、冻结、封存等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须报请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依法办理。
同时,交易所须自行完成受委托案件调查事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案件调查进行监督指导。
《规定》草案自10月1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邓舸介绍,截至11月16日,共收到意见建议23条,对一些主要意见,《规定》已吸收采纳。
针对有意见提出在受托调查过程中缺乏赔偿责任规定的制度安排,正式发布的《规定》新增条款,明确交易所或者其工作人员在受托实施案件调查时,因违法违规行为侵害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专家建议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监会可以将自己的执法权委托给交易所。为进一步夯实委托调查的法律基础,我们将推动立法机关在《证券法》中确立相关内容。”
邓舸说,委托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是资本市场稽查执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规定》启动试点工作,不断加强执法力量,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