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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2014-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障基金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为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信托公司和通过信托项目获得资金的融资者,是该互助性保障基金的利益相关者

      ⊙记者 唐真龙 ○编辑 剑鸣

      

      为防范和化解信托业风险,日前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信托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办法的发布旨在为信托业厘清风险处置程序,构筑行业发展的“安全网”。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取了飞速发展,资产规模迅速增长。但随着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产能过剩问题显现,以及受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信托业的风险也开始显现并逐渐增多。据银监会非银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建立信托行业有效化解风险、维护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银监会对设立信托行业保障基金进行了深入研究。经过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后,报告并请示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明确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在此背景下,银监会与财政部共同起草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筹建、管理、使用和监督等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保障基金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信托公司和通过信托项目获得资金的融资者是该互助性保障基金的利益相关者。因此,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或融资者等利益相关者认购,基金权益也归认购人享有。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基金将设立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项。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保障基金公司将依法成立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银监会核准,并向国务院报备。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

      除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信托业风险处置外,保障基金公司投资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投资渠道。

      据了解,保障基金的筹集规则为:一是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二是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三是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办法》规定,保障基金的认购先执行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银监会一向主张“扶优限劣、差别监管”,根据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是保障基金的发展方向。由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体系正在根据近年来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待监管评级体系逐步成熟完善后,保障基金的认购规则也随之过渡到依信托公司风险水平和状况实施差别认购。

      根据办法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可在五种情形下进行救助:一是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二是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三是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四是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况。

      银监会非银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信托公司的风险,原则上按照“债务重组—外部接盘—履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动用保障基金”的顺序进行风险处置。保障基金作为最后的手段参与对信托公司的有偿救助,而不是损失赔付。保障基金作为构建信托业的“安全网”,可将行业风险与政府有效隔离。通过保障基金的介入,换取风险缓释和化解的“时间窗口”,将单体项目和单体机构风险消化在行业内部,是逐步释放存量风险、减少对金融市场乃至社会负外部冲击的关键手段,是信托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