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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股股东控制企业及其亲属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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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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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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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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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2014-2015年度天然气供应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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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股股东控制企业及其亲属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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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新界泵业 公告编号:2014-049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12月12日在总部大楼三楼会议室举行,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2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大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并提供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12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15:00至2014年1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8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敏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的股份数共计211,478,1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086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名,代表股份数211,322,5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038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数155,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86%。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及通过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1,459,1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本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1,423,7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3%;反对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1,423,7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3%;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俞婷婷、胡振标;

      3、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