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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8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4日15:00至2014年1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长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共168,712,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24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20人,代表公司股份168,053,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59%;通过网路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8人,代表公司股份658,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5%。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5人,代表公司股份2,017,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2个议案,全部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580,6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7%;反对1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85,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4524%;反对1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4733%;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43%。

      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珠海市珠津金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收购珠海中阳革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446,6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3%;反对2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51,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8106%;反对2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1894%;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赫、张伟丽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