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策划重大事项暨股票
复牌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投资公告编号:2014-062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策划重大事项暨股票
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收购生物医药类企业的重大事项于2014年12月10日开市时起停牌。根据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停牌策划对江苏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康生物”)实施股权收购。本次策划的收购事项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等事宜。
得康生物是一家致力于抗肿瘤与抗感染性疾病的免疫细胞技术开发的高新生物技术公司,其主要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试验用试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实验器材的研发与销售,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110951,法定代表人为留美生物医药专家时宏珍博士(兼企业首席技术官)。
公司自停牌以来,积极组织人员开展尽调,联系相关各方推进本次收购涉及的各项准备工作。经过尽调后,公司认为以上市公司作为主体直接收购得康生物的条件并不成熟,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经与银河集团、得康生物协商后,公司终止了对该事项的筹划。
银河集团决定作为单一投资者,先行以自有资金收购得康生物60%股权,并向上市公司做出书面承诺:
经上市公司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得康生物如果2015年度归属于其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不少于 3,000 万元,将于2016年内以市场公允价格将得康生物注入到上市公司内,从而实现银河投资对得康生物的控股权,为上市公司在生物医药领域的产业布局打下坚实基础。
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承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事项。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证券将于 2014 年 12 月 17日开市起复牌。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筹划重大事项导致公司股票停牌给各位投资者造成的不便之处深表歉意,并感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16日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投资公告编号:2014-063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4)桂民四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Open Land Holding Limited)
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23楼2302室
法定代表人:曹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锦义,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山,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东段88号
法定代表人:莫天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雪松,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熊瑞阳,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斌,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5月30日,关于本公司与Open Land Holdings Limited(开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域控股公司”)、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酒店”)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1、确认2008年12月3日原告本公司与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二期土地处置的协议》于2010年10月9日解除;
2、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1亿元;
3、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本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从2011年1月1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1.1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4、案件受理费共660853元,由原告本公司负担1万元,由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负担650853元。
上述合作合同纠纷案及一审判决的具体情况的详情见本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相关公告的内容,公告编号为2014-035号。
开域控股公司与沃顿酒店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关于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41号一审判决不服,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南市民三初第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4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下达的(2014)桂民四终字第 65 号《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广西高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详见本公司2014 年10月27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55号)
二、判决情况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桂民四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次诉讼作出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660,853元(上诉人开域控股有限公司与沃顿国际大酒店各自预交了660,853元),由上诉人开域控股预先公司负担,上诉人沃顿国际大酒店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853元由本院退回;
本案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数据的影响:依据判决书内容,经本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判决履行完毕后将产生6450万元左右的收益。由于本次判决目前还未正式履行,对2014年度的利润影响程度暂不方便统计。因此,公司将对案件执行情况保持关注,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桂民四终字第65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