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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1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4年12月13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15:00至2014年12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茅惠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2,226,78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304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2,126,93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262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9,8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19%。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934,40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4302%。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锁定期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7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8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锦秀律师、何晶晶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