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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4-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7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案件的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69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接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公司”)报告,爱建信托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28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

      2、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原名称“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被告二,原名称“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公司”);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简称“富达公司”);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s Limited(被告四,中文名: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域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被告五,中文名: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刘国锁(被告六,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2007年期间法定代表人、董事);李永坤(被告七,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期间法定代表人、董事);李和平(被告八,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2009年期间法定代表人、董事);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所(被告九);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十)。

      3、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状内容及原告主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诉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热电公司”)、方大炭素(即原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2)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对三门峡热电公司借款本金187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3月27日,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从原告账户一次性扣划存款20310万元,至此原告履行了保证责任。

      2013年4月,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三门峡热电公司,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被执行人三门峡热电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原告以三门峡热电公司原股东泛域公司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被告方(其中爱建信托公司涉及8690万元)、被告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被告三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s Limited、被告五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被告六刘国锁、被告七李永坤、被告八李和平在未出资本金158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6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请求被告九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所、被告十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据爱建信托公司报告,该诉讼系爱建信托公司作为三门峡热电公司的信托代持股东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所涉股东出资问题,经初步核查,已按法定程序完成,依法不应承担其他责任,爱建信托公司将积极应诉。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