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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米淀粉期货风险控制制度设计说明
    2014-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玉米淀粉期货专栏(十二)

      一、风险控制制度设计原则

      第一、保障品种平稳运行

      第二、促进期货市场功能有效发挥

      第三、能够与玉米等相关品种兼容

      二、涨跌停板制度

      (一)、一般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二)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提高方法参照大商所近年上市品种设计

      (三)连续同方向三个停板后的风险控制手段

      在连续出现第三个同方向停板后,保证金收取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第三个停板出现在交割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则直接进入交割;如果第三个停板出现在交割月倒数第二个交易日,则交割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继续按照前一日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交易所可采取如下两种措施,一是采取强制减仓手段,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5%,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恢复到4%;二是不进行强制减仓,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提高保证金、暂停开新仓、调整涨跌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三、保证金制度

      (一)一般月份最低交易保证金设置为合约价值的5%

      (二)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根据不同时间段调整交割月合约保证金

      玉米淀粉期货合约从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保证金提高至10%,从交割月首个交易日起提高至20%。

      (三)对于同时满足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较大值收取。

      四、持仓限额制度

      玉米淀粉期货参照大商所成熟品种的设计,持仓限额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二、玉米淀粉期货参照我所已上市品种最新规则修改,取消期货公司会员限仓及相关持仓报告,有利于期货公司会员单位做大做强。

      第三,为了便于投资者同时利用玉米和玉米淀粉两个品种进行套利操作,玉米淀粉期货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数额参照玉米品种制定,对于交割月份和交割月份前一月第10个交易日之后,以绝对量方式规定持仓限额;对于一般月份,某一月份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超过某一规模前,以绝对量方式规定持仓限额,超过某一规模后,按照合约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玉米淀粉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相同,具体规定如下:

      1、持仓限额基数设定为15万手

      2、一般月份,某一月份合约的单边持仓量未超过15万手前,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以绝对数额方式规定持仓限额,限仓数额为1.5万手;单边持仓超过15万手后,按照合约单边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限仓数额为不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的10%。

      3、交割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0个交易日后,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以绝对数额方式,采取分阶段阶梯式限仓,分别为1500手和4500手。

      4、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额度,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五、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六、强行平仓制度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七、其他风险控制制度

      玉米淀粉期货还参照已有品种制定了其他风控制度,如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力求全方位、多维度防范及控制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平稳运行。(C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