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8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2014 年12月0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下午15:00 至2014年12月2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59,200,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6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600,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357,599,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77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600,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200,0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00,06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内容详见2014年06月1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359,200,0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00,06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5月修订)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14年12月0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200,0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00,06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5月修订)》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份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2014年12月0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
4、《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及调整资金投入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200,0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00,06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型辊压机系统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辊压机粉磨技术中心”的建设时间及资金投入计划作出调整。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及调整资金投入计划的公告内容详见2014年12月0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
5、《关于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200,0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00,06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选举李永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李永强先生简历详见2014年12月0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申林平律师、张硕之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