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4-123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第二项议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15:00至2014年12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一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1,326,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51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9,712,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148%;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614,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66%。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股份22,623,5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76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了《关于审议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892,4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2%;反对43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2,189,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8%;反对43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了《关于终止实施<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由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故本议案关联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由其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70,04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3%;反对116,756,8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451% ;弃权20,809,9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0,0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3%;反对1,44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5%;弃权20,809,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66%。
本议案被否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陈益文律师、刘志勇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12月9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24日下午14:30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15:00至2014 年12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219,712,3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214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名,代表公司股份21,614,0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66%。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名,代表公司股份241,326,4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3513%。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终止实施<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刘志勇
承办律师:
陈益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