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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由第三方托管
    2014-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剑鸣

      保监会发布《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剑鸣

      

      昨日,保监会网站挂出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

      根据规定,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比照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养老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保监会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包括开放式投资组合和封闭式投资组合。开放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封闭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不得提前申请赎回。

      另外,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的资产托管人并签订资产托管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由其保管资产、开立账户、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数据核对、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