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7版)
(3)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
(4)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如本次发行未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如乙方就认购甲方本次发行新增股票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事宜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如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全部条件得到满足而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参与认购,则乙方应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股票认购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解除与终止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3、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等,客观事件包括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发行前,郑素贞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郑素贞将持有上市公司44,897.9591万股,占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2.32%。
第五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郑素贞以发行价格2.45元/股,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44,897.9591万股,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资金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来自于赤天化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也没有通过与赤天化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价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对价的支付方式为:根据郑素贞与上市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的股款支付日,履行以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缴资和协助验资义务。
第六章 后续计划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部分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若以后拟进行上述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赤天化集团,本次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况。
第八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与上市公司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形。
第九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赤天化股票的行为。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素贞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22日
第十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认购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6个月持有或买卖赤天化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声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
二、上述文件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市公司住所地址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素贞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22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贵州省赤水市 |
股票简称 | 赤天化 | 股票代码 | 60022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郑素贞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持股人未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44,897.9591万股 变动比例:22.32% 变动后数量:44,897.9591万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22.32%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非公开发行事宜尚须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证监会核准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素贞
2014年12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