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4-089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25日下午13:00在杭州市紫金港路西溪天堂国际旅游综合体1号杭州西溪喜来登度假酒店国际会议中心二楼西园3会议室召开,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3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 9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87781955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4.79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6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96506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15 |
(三)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主持人: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戴祥两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 通过 | |||
股数 | 所占比例(%) | 股数 | 所占比例(%) | 股数 | 所占比例(%) | ||
议案一、关于转让所持杭州大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1%股权的议案 | 1290590895 | 99.99 | 124800 | 0.01 | 31326 | 0 | 是 |
议案二、关于转让所持无锡君泰贵金属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5%股权的议案 | 70407723 | 99.27 | 124800 | 0.18 | 396439 | 0.55 | 是 |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 通过 | |||
股数 | 所占比例(%) | 股数 | 所占比例(%) | 股数 | 所占比例(%) | ||
议案一、关于转让所持杭州大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1%股权的议案 | 70772836 | 99.78 | 124800 | 0.18 | 31326 | 0.04 | 是 |
议案二、关于转让所持无锡君泰贵金属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5%股权的议案 | 70407723 | 99.27 | 124800 | 0.18 | 396439 | 0.55 | 是 |
注:议案二中,本次交易对方黄顺宁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张长虹先生系妹夫关系;与本公司股东张婷女士系配偶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黄顺宁先生为本公司的关联人,本议案中的两名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银锋、戴祥;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