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2014-092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通字1467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4年5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4-018)。
2014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4〕1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博汇纸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博汇纸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2013年度,由于博汇纸业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致使公司未能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博汇纸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201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度,博汇纸业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博汇纸业201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其中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减资产和负债,合并利润表少计财务费用多计利润总额,合并现金流量表虚减现金流入和流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三)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13年度和2014年1月至6月,博汇纸业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大量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司财务资料、董事会决议、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情况
(一)责令博汇纸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二)对杨延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三)对杨延智、杨振兴、史霄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四)对李军、金亮宗、荆树兵、王友贵、杨国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五)对聂志红、关雪凌、赵耀、胡安忠、张艳、曹林、孙吉、金田宗、郑先山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2014-093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暨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临2014-092)。
2013年度,由于本公司没有对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致使本公司未能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同时导致201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度和2014年1月至6月未对大额关联交易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导致本公司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本公司董事会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后,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即与年审会计机构展开相关的核查工作,配合年审会计机构到公司的所有开户银行调取了所有的银行对账单,并对银行对账单备注的对方单位进行逐一核对,同时查证相关的借款合同、贷款入账等原始凭证,以此确认2013年度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关联资金往来发生额。同时核对了贷款、票据到期后关联方还款的原始凭据,公司对以上业务发生时未及时入账的相关单据及时补充入账,由年审会计机构予以确认,于2014年6月24日披露了2013年年度报告,于2014年8月21日对本公司201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予以更正,对存在的大额关联交易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公司与关联方制定了关联资金占用的还款方案并予以公告,截止2014年8月2日,关联方占用本公司的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完毕。
对于本公司存在的以上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本公司已经进行了全面整改;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已对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目前,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截止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为1,293,335.9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389,455.43万元;2014年1-9月份,本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97,546.9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700.5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本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以此为戒,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加努力工作,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公司内控制度,提高内部审计管理水平及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力度,优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诚信为本,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本公司对广大投资者一直以来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深表感谢,公司董事会对此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再次诚恳致歉。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