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6 证券简称:洪城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3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会议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29日14:00-15:30在江苏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13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现场和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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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会主持情况及合规性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曹龙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及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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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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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委派的郑超、回晓蕊律师到会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洪城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洪城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0日
● 报备文件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