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8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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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四、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七、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50债券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中证50债券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八、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最优复制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为基础,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取整和替代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当预期成份券发生调整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因素影响跟踪标的指数效果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构建替代组合。由于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组合中个券权重和券种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券种间将存在差异。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中证50债券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本基金将采用最优复制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为基础,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取整和替代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最优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如“久期盯住”、“比例盯住”等优化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调整,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中证50债券指数各成份券构成,并综合考虑本基金资产规模、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对其逐步买入。当遇到成份券流动性不足、价格严重偏离合理估值、单只成份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等其他市场因素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个券权重和券种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当基金规模过小时,根据债券市场成交惯例,基金可能只能购买部分成份券;当基金规模过大时,受到市场流动性和法规限制等影响,基金将从备选成份券中挑选替代债券或替代组合满足跟踪需求。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中证50债券指数对其成份券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当成份券发行量变动,本基金将根据指数的新构成进行相应调整;
2)本基金处理日常申购赎回时,资金量可能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交易相应成份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交易规模、交易惯例和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的流动性等因素,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3)若成份券遇到退市、流动性不足、法规限制或组合优化需要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4)本基金将以一定仓位参与一二级市场套利交易、回购套利交易、个券套利交易和放大交易,以期减小基金运作的有关费用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3)替代组合构建方法
由于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整需求,基金管理人可构建替代组合。构建替代组合的方法如下:
1)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信用评级相似和交易市场相同的原则,选择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作为备选库;
2)采用备选库中各债券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债券的相关性,选择正相关度较高的债券进一步考察;
3)考察备选券的流动性,综合流动性和相关度两个指标挑选替代券,并使得替代组合与被替代债券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4)债券投资组合的优化
为更好地跟踪指数走势,我们将采取适当方法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整体优化调整,如“久期盯住”、“比例盯住”等。
1)久期盯住
“久期盯住”策略是指投资组合久期与标的指数久期一致为目标,即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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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使得在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的情况下,债券投资组合和标的指数走势一致。
2)比例盯住
“比例盯住”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类型债券和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波动情况的不一致,表现为隐含税率、信用利差和期限利差的变动。考虑各类型债券权重,力争基金组合各类型债券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相匹配,减少类型错配的跟踪误差;考虑各个期限的债券权重,力争基金组合各个期限段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相匹配,减少期限利差变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50债券指数×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50债券指数从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及银行间市场挑选50只流动性强、规模大、质地好的债券组成样本,是国内首只跨市场成份类债券指数。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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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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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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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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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中证50债券指数(LO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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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50债券指数(LO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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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一点五(1.5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万分之一点五/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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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1%,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1年为365天)。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但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开始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除外)。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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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为0.1%。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收取赎回金额0.5%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日前30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十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2、在“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3、在“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代销机构信息进行了更新。
4、在“基金的投资”部分,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最新业绩。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进行了更新。
6、对“其他应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7、对部分表述进行了更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