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2014-032号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96500元、案件受理费3899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88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就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与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康桥公司与金世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鉴于康桥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金世纪公司以本公司将持有康桥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安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损害了其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本公司等被告对康桥公司的债务(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96500元、案件受理费3899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详见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披露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4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8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