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4-068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上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杨绍线与尹大线交汇处(福全大转盘西北侧)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15:00至2014年12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兔良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00人,代表股份275,355,6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5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73,39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7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6人,代表股份1,960,5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1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98人,代表股份2,079,5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3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额度的议案》。
为最大限度地提高短期自有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计划,调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额度,由原“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投资理财的总金额不超过8亿元、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实际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将根据公司资金实际情况增减。若预计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将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调整为“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投资理财的总金额不超过20亿元”。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74,021,6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156%;反对1,332,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83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7%。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5,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5.8535%;反对1,332,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4.0551%;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1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