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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起诉)的公告
    2014-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14-23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起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告所涉案件处于一审起诉阶段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金额总计152,157,503.41元人民币

      ●公告所涉案件可能会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14年12月26日,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澄西)因买卖合同履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起诉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中船澄西于当日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即该案已经海淀法院正式受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

      根据上表,本次诉讼涉案金额总计152,157,503.41元人民币。

      二、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上表第1项诉讼基本情况:

      1、本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外部协作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38,358,063.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堆放租金人民币3,880,44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 3,854,877.65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46,093,380.65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WX3MW112006-02)。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华锐风电SL3000/113/HH90陆上常温型塔筒及塔筒配套海运支架”(下称“产品”)共计30套,合同单价为人民币3,062,200元/套,总价为人民币91,866,000元;合同第5条约定了被告付款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根据被告的安排,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21套产品,剩余9套产品,被告一直拒绝收货,该9套产品一直存放于原告处,长达两年。至今,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53,507,937元,剩余货款一直未予支付,也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场地堆放租金。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收货,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剩余货款及场地堆放租金,但被告一直予以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收货、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表第2项诉讼基本情况:

      1、本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外部协作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5428311.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截至2014年12月 31日,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1,076,313.32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6,504,625.12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SCM3MW-13002)。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华锐风电SL3000/HH90陆上常温型塔筒”(下称“产品”)共计9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7,060,120元;合同第5条约定了被告的付款时间。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并根据被告的指示,向被告交付了全部9套产品。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631,808.20元,尚欠货款人民币15,428,311.8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剩余货款,但被告一直无理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表第3项诉讼基本情况:

      1、本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外部协作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29,859,6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1,684,081.44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31,543,681.44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SCM3MW-130045)。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华锐风电SL3000/HH90陆上常温型塔筒”(下称“产品”)共计10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8,774,200元;合同第5条约定了被告的付款时间。

      2014年3月,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追加采购塔筒海运支架10套,总价为人民币1,085,400元。据此,原、被告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合同总价由28,774,200元变更为29,859,600元,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并根据被告的指示,向被告交付了全部10套产品。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表第4项诉讼基本情况:

      1、本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外部协作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40,673,7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1,927,029.52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42,600,729.52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SCM1.5MW-130031)。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26套SL1589/HH70m、10套SL1582/HH70m双馈常温型塔筒”(下称“产品”),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9,283,200元;合同第5条约定了被告的付款时间。

      2014年3月,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追加采购塔筒海运支架36套,总价为人民币1,390,500元。据此,原、被告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合同总价由39,283,200元变更为40,673,700元,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并根据被告的指示,向被告交付了全部36套产品。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表第5项诉讼基本情况:

      1、本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593,61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堆放租金人民币1,622,56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1,198,911.68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5,415,086.68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10日,被告以传真方式向原告下达订单,向原告采购5套“SL1500/HH100塔筒及配套海运支架”(下称“产品”)。原告向被告报价总额为人民币12,593,610元,并要求被告就本项目与原告签订合同。但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合同后,以种种理由拖延。由于工期较紧,且鉴于原被告双方存在长期合作的关系,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先行安排生产工作。

      2013年3月22日,全部产品竣工,被告驻原告方的监造代表也在产品《竣工证书》上签字,对产品的质量表示认可。但是,被告向原告提出本项目未签订合同,因此拒绝收货,也拒绝向原告付款。至今,全部产品一直存放于原告处,产生了相应的场地堆放租金。

      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下达订单,原告根据被告的安排进行生产,且生产过程中被告一直知情,被告的监造代表也对产品质量进行了认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拒不收货、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公告所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资产及应收债权,本公司高度重视,要求中船澄西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主张合法权益,保护股东利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在2014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减值计提,敬请投资者关注。因上述诉讼审理及执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