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4—134号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8日至2014年12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29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28日 15:00至 2014 年 12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2日
5、召集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张强
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整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7604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91897948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06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3%。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下述议案除议案5、议案7、议案10外,其余议案关联股东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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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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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和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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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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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募集资金数量与用途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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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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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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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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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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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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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与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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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与其他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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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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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司与宁夏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鼎联倍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北京东方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宁夏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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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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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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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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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终止原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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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国旺 季灵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815证券简称:美利纸业公告编号:2014-135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收到中冶美利特种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特种纸”)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根据美利特种纸与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诚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美利特种纸已将其对本公司的60000000元债权转让给兴诚旺。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