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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14-071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0日下午13: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9日-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西大街6号本公司七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主持人:董事王兆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95,276,1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1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92,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776,1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776,1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776,1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委派潘继东、郭昕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青稞酒研发及检测中心技改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75,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5,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2、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72,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2,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郭昕。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