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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4-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临2014-060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金润发”)与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楼购物中心”)、南京中商金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投资”)就《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商金润发”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与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控制人。

      受理机构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2、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1年11月28日,“中商金润发”与“鼓楼购物中心”、“康成投资”签署《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将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总建筑面积24866.77平米的商业用房租赁给“鼓楼购物中心”用于开设大型综合超市。双方约定租赁期内保底年租金为1030万元,并按“鼓楼购物中心”该年度不含增值税的商品销售收入的2.2%抽成租金两者取高结付。合同约定,“鼓楼购物中心”应于每季度向“中商金润发”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拒绝核查或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其他隐匿、转移销售收入的行为,“中商金润发”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康成投资”作为担保方为“鼓楼购物中心”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4年9月“中商金润发”收到“鼓楼购物中心”提供的2013年审计报告,发现“鼓楼购物中心”将大厅转租给其他多家商户经营,仅转租收取的租金每年就高达690余万元,但转租部分的房屋,“鼓楼购物中心”没有按照承租商户的销售收入计算“鼓楼购物中心”总的商品销售收入。除此以外,还有“其他收入”每年1000余万元,也没有按照相应的销售收入计入“鼓楼购物中心”的商品销售收入。

      3、诉讼请求

      2014年9月26日“中商金润发”书面通知上述二被告,要求补缴租金,并要求二被告澄清审计报告中“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的销售收入与超市税控收银机收款金额是否一致。在双方协调未果下,“中商金润发”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万元;

      (2)、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订的《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

      (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关于与南京中商金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京中商金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商金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的控制人。

      受理机构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2、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1年11月28日,“中商金润发”与“龙江超市”、“康成投资”签署《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95号的建筑面积为25000平米的商业用房租赁给“龙江超市”用于开设大型综合超市。双方约定租赁期内保底年租金为995万元,并按“龙江超市”该年度不含增值税的商品销售收入的2.5%抽成租金两者取高结付。合同约定,“龙江超市”应于每季度向“中商金润发”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拒绝核查或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其他隐匿、转移销售收入的行为,“中商金润发”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康成投资”作为担保方为“龙江超市”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4年9月“中商金润发”收到“龙江超市”提供的2013年审计报告,发现“龙江超市”将大厅部分转租给其他多家商户经营,仅转租收取的租金每年就高达1000万元左右,但转租部分的房屋,“龙江超市”没有按照承租商户的销售收入计算“龙江超市”总的商品销售收入。除此以外,还有“其他收入”1000余万元,也没有按照相应的销售收入计入“龙江超市”的商品销售收入。

      3、诉讼请求

      2014年9月26日“中商金润发”书面通知上述二被告,要求补缴租金,并要求二被告澄清审计报告中“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的销售收入与超市税控收银机收款金额是否一致。在双方协调未果下,“中商金润发”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万元;

      (2)、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订的《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

      (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尚未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

      四、本次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诉讼进展、判决结果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