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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01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5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14年12月30日发布了《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介良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5日下午14︰30。

      5、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东路109号公司面料事业部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1,259,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03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1,173,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69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6,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刘永冈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1.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激励对象的范围和确立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和授予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锁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9限制性股票不可转让及禁售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0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1激励对象的收益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2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3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4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5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修订和终止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电力全资子公司收购国信阳光项目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增加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90,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4%;反对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02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1月5日在公司面料事业部会议室召开,通知以电话、邮件方式于2014年12月29日向全体董事及相关人员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介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5年1月5日为授予日,授予118名激励对象1,5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450.00万元及270.00万元在河北和山东分别合资设立电站项目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合作,是基于合资双方现有产业为基础,合理利用外部资源的协调和配合,通过合作发展成为具一定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的产业共同体,将进一步推动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进程和发展,符合公司在太阳能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营的战略发展定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旷达电力使用自有资金450.00万元及270.00万元分别合资设立电站项目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电力全资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03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29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于 2015年1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到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胡雪青女士主持。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没有对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上述《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04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5年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5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标的股票数量: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500万股,占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5,000万股的6%。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18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51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锁定期自授予日起分别为15个月、27个月、39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6、解锁条件:

      激励计划的考核包括公司层面考核和激励对象层面考核。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能否解锁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必须同时满足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方可按比例解锁。

      (1)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

      ■

      注:表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考核达标的基础上,根据激励对象层面考核结果得分,按其相应比例解锁。激励对象层面考核的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一等级对应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

      若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完成,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其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锁;反之,若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未完成,无论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是否达标,均不可解锁。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11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2月15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并于2014年12月16日对外披露了《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3)。

      3、2015年1月5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5年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并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核,公司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1、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均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118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5年1月5日。该授予日是交易日,且不属于以下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2、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9.42元。

      3、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118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00.00万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单位:万股

      ■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见公司2015年1月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上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5日,在2015年-2018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6,909.00万元,则2015年-201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中王峰、许建国、龚旭东、承永刚、钱凯明、徐秋和徐文健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七人在授予日前6 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没有对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十、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十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董事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确定、授予条件成就、授予对象及数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授予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05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电力全资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1、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1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电力”)分别出资450.00万元及270.00万元与无锡市越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机电”)就“宣化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和“菏泽一期20MW光伏发电项目”共同组建合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开发投资,旷达电力与越众机电就上述两个项目于2015年1月5日分别签订了《合资协议》。

      2、本次投资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行为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未构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3、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则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资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市越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年8月22日

      住所:无锡市建筑西路599号A幢十层1003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伟明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按三级资质从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业务;利用自有资金对光伏电站进行投资;光伏发电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电力工程的施工: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设计、维护、管理;储能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的销售、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

      三、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1、拟成立公司名称:宣化旷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口市宣化县顾家营政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能的生产销售;光伏电站的综合利用及经营;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光伏发电物资、设备采购(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拟成立公司名称:菏泽隆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菏泽市成武县汶上集镇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能的生产销售;光伏电站的综合利用及经营;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光伏发电物资、设备采购(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内容以工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四、合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

      (1)宣化旷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0万元:旷达电力持有90%股权,以现金450.00万元出资;越众机电持有10%股权,以现金50.00万元出资。

      (2)菏泽隆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0万元:旷达电力持有90%股权,以现金270.00万元出资;越众机电持有10%股权,以现金30.00万元出资。

      2、由越众机电协调办理项目所有相关的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风险。

      3、该项目的EPC在同等条件下,越众机电享有优先权;该项目的组件由旷达电力指定供应商提供。

      4、项目建设时旷达电力资金供应紧张情况下,越众机电应配合旷达电力融资,确保项目顺利竣工。

      五、独立董事意见

      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合作,是基于合资双方现有产业为基础,合理利用外部资源的协调和配合,通过合作发展成为具一定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的产业共同体,将进一步推动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进程和发展,符合公司在太阳能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营的战略发展定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旷达电力使用自有资金450.00万元及270.00万元分别合资设立电站项目公司。

      六、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战略规划,本次合资将降低公司投资风险,同时促进公司在电力板块的大力发展,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七、风险提示

      1、由于合资项目公司在资源整合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故项目公司运营存在一定的管理和经营风险。

      2、合作开发项目尚需进行电站建设前期的一系列审批程序,因此项目能否开发成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3、合作开发项目的推进在资金配置上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故项目公司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