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15-001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峡新材”)于2013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稽查局下发的《立案稽查通知书》(编号:武稽查立通字【2013】0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13—018号公告)。
2014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14】2号)(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14—041号公告)。
2015年1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4】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局对三峡新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除当事人徐长生向证监局提交申辩材料外,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经查明,三峡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公司2011年少结转成本、虚增利润7,542.58万元,公司实际亏损6,989.59万元,而公司年报披露当年盈利552.99万元,公司2011年年报记载不实。
2、公司2012年少结转成本、虚增利润1,565.74万元,公司实际亏损1,903.52万元,而公司年报披露当年亏损337.78万元,公司2012年年报记载不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财务凭证、出库单、出库明细帐、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三峡新材公司违反证券违法违规时任公司董事长徐麟、财务总监刘玉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金奎、董事兼副总经理尹红、董事兼副总经理文革、董事李伟、董事会秘书张光春、独立董事梅顺健、独立董事殷明发、独立董事徐长生、副总经理罗晓光、副总经理黄世志、监事会主席陈智、监事陈永俊、监事黄永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证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长生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其在申辩意见中没有提出证明其在本案三峡新材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的证据。因此,证监局对徐长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
1、对三峡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徐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玉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3、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金奎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尹红、董事兼副总经理文革、董事李伟、董事会秘书张光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5、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独立董事梅顺健、独立董事殷明发、独立董事徐长生、副总经理罗晓光、副总经理黄世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6、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监事会主席陈智、监事陈永俊、监事黄永清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说明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2014年5月完成换届,相关当事人中时任董事长徐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玉春、董事李伟、独立董事梅顺健、独立董事殷明发、监事会主席陈智、监事黄永清均已不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