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YOU COBALT CO., LTD
(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二期梧振东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大山公司、第二大股东华友投资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如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第一大股东大山公司、第二大股东华友投资还分别承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减持意向如下: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每12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时发行人总股本的3%。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共同控制人谢伟通先生和陈雪华先生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从发行人处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邱锦华、陈红良、金大庆、邱晓红、陈云松、钟金强、邱建伟、陈伟国、陈锡根、陈雪家、陈美珠、陈瑞丽、陈瑞娜、邱锦秀、张建芬、鲁锋、陈红星、沈有泉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期间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票。本人如担任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前述承诺外,股份锁定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如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从发行人处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中非基金、中比基金、华信投资、湘投高科、金桥创投、达晨财信、浙科风投、达晨创投、锦华贸易、上实投资、浙科汇盈和浙科汇利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中非基金、中比基金还分别承诺:“在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届满24个月内,本公司若要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则转让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减持数量最高可达本公司锁定期届满初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0%。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在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谢伟通先生和陈雪华先生外,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红良、李笑冬、张炳海、袁忠、沈建荣、朱雪家、梁国智、王惠杰、金大庆、李琦和张福如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除谢伟通先生和陈雪华先生外,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红良、李笑冬、张炳海、王惠杰、金大庆、李琦和张福如还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如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从发行人处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本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大山公司和华友投资)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公司股票上市后每12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因“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而增持公司股票的累计投入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控股股东因其他原因自愿增持公司股票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2)如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公司股票上市后每12个月内,公司因“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而回购公司股票的累计投入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从回购当年起分配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分红款项中扣除。
(3)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起2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20+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其累计增持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处取得的税后工资总额的30%,但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公司股票上市后每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而回购公司股票的累计投入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处取得的税后工资总额的6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他原因自愿增持公司股票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4)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已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2)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3)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就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自违反《预案》规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分得的现金股利的20%返还发行人作为罚金。如未按期返还,则发行人有权从之后发放的归属于控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中扣除,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缴纳罚金额。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 则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发行人有权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20%作为罚金,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该当事人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获得的薪酬的20%。”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就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自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按如下方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已完成但未上市交易前,则发行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已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额返还给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已完成并上市交易后,则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与发行人违法事实被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孰高者。发行人将在违法事实被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启动回购措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发行人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上述回购实施时,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发行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大山公司及第二大股东华友投资承诺
就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公司第一大股东大山公司及第二大股东华友投资分别承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自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义务前,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转让发行人股份用以筹措投资者赔偿资金的除外)。”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伟通、陈雪华承诺
就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伟通、陈雪华承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自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义务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用以筹措投资者赔偿资金的除外)。”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就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自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的税后工资、津贴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义务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用以筹措投资者赔偿资金的除外)。
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五)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承诺:“因本公司/本所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五、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5、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关于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的方式、利润分配条件、利润分配的间隔和比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修改程序、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具体内容,详见招股意向书之“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六、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的钴、铜金属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业绩风险;境外经营风险;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为负且金额较大的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达产时间晚于预期的风险;刚果(金)原材料现金采购管理风险;环境保护风险等全部风险提示,尤其关注公司业绩下滑风险,具体如下:
如招股书风险因素诸多风险提示,若未来钴、铜金属(包括镍金属)价格大幅波动或下滑,将导致公司营业收入、毛利等财务指标大幅波动或下滑,甚至可能需对公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计提大额跌价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从而大幅减少公司盈利。其次,公司在刚果(金)等地区从事境外经营以及境外矿山开发,面临当地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环境等多种风险以及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的固有风险。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在刚果(金)境内的控股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已达310,262.53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的41.27%,虽然公司对刚果(金)部分资产进行了保险,但保险金额仅约11,138万美元,保险覆盖率相对较低。除上述风险外,公司经营还面临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描述的多种风险。相关风险在个别极端情况下或者多个风险叠加发生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年下滑50%以上,甚至出现亏损。
七、出售COMMUS公司51%股权及相关事项
(一)本次交易概况
为了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同时考虑到COMMUS公司所属KOLWEZI、NYOKA矿(以下合称“KOLWEZI矿”)的开发投资规模较大、周期较长,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899.SH)、金城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城矿业”、紫金矿业全资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以7,791.67万美元的总价款向金城矿业转让COMMUS公司51%的股权、公司为COMMUS公司提供的400万美元股东贷款以及公司已支付的入门费318.75万美元。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COMMUS公司所属的KOLWEZI矿尚处可研及设计阶段,未开始矿山基建及开采,COMMUS公司尚无任何生产、销售活动。对外转让其控股权,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公司控制的资源储量将大幅下降
COMMUS公司所属KOLWEZI矿主要为铜矿,铜资源储量为193.4万吨、钴资源储量为1.71万吨。本次转让后,公司控制的铜资源储量将从215万吨下降为22万吨、钴资源储量将从3.34万吨下降为1.62万吨。虽然公司可以通过寻求与GECAMINES等公司合作开发刚果(金)其他矿产资源从而增加公司控制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