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5-00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2013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用于收购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视科技”)100%股权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7,678,8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14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星期一)。
一、重大资产重组概述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01号”文核准,2013年12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向林萌等19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48,003,887股股份用于收购雅视科技100%股权, 上述48,003,887股股份于2014年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113,500,000股增加至161,503,887股。根据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本次新增股份上市后其中15名股东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2014年10月,公司向魏连速等4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25,331,935股股份募集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资金,上述25,331,935股股份于2014年1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161,503,887股增加至186,835,822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86,835,82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88,929,42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为97,906,4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林萌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第36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48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第48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60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得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前述60个月期限届满后林萌所认购股份锁定解除。林车、李梅兰和李洁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认购人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交易对方关于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人员独立;(2)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机构独立;(3)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资产独立、完整;(4)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业务独立;(5)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财务独立。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7,678,8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145%。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15名(共计15个证券账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其中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 |
1 | 孙慧 | 1,199,866 | 1,199,866 | 0 |
2 | 桑尼娅 | 959,923 | 959,923 | 0 |
3 | 深圳松禾绩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04,191 | 6,004,191 | 0 |
4 | 深圳市瑞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602,537 | 3,602,537 | 0 |
5 | 深圳市瑞盈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99,696 | 2,399,696 | 0 |
6 | 深圳康成亨宝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64,749 | 564,749 | 0 |
7 | 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99,696 | 2,399,696 | 2,399,600 |
8 | 深圳叁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31,228 | 3,531,228 | 0 |
9 | 深圳浦剑科技有限公司 | 239,980 | 239,980 | 0 |
10 | 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258,998 | 2,258,998 | 0 |
11 | 上海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129,499 | 1,129,499 | 0 |
12 | 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1,129,499 | 1,129,499 | 0 |
13 | 上海高特佳春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29,499 | 1,129,499 | 0 |
14 | 上海秋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64,749 | 564,749 | 0 |
15 | 蚌埠皖北金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64,749 | 564,749 | 0 |
合计 | 27,678,859 | 27,678,859 | 2,399,600 |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增加 | 减少 | |||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 | 88,929,422 | - | 27,678,859 | 61,250,563 |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 27,725,907 | - | 2,159,789 | 25,566,118 |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 45,609,915 | - | 25,519,070 | 20,090,845 |
高管锁定股 | 15,593,600 | - | - | 15,593,6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97,906,400 | 27,678,859 | - | 125,585,259 |
其中未托管股数 | 0 | 0 | 0 | 0 |
三、总股本 | 186,835,822 | - | - | 186,835,822 |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宇顺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宇顺电子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
(三)宇顺电子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海通证券同意宇顺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5-00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月6日(周二)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5日(周一)—2015年1月6日 (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5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连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1,474,1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02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81,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2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077,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504%。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人,代表股份21,397,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5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60,16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6%;反对86,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00%;弃权27,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867,46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79%;反对86,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6%;弃权27,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5%。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47,06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2 %;反对97,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80%;弃权30,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854,36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66%;反对97,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8%;弃权30,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6%。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47,06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2%;反对87,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17%;弃权40,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854,36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67%;反对87,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6%;弃权40,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