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特别报道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发展混合所有制
    是共做蛋糕而非抢分蛋糕
  • 混改应成为我国大企业战略选项
  •  
    2015年1月7日   按日期查找
    A1版:上证观察家 上一版  下一版
     
     
     
       | A1版:上证观察家
    发展混合所有制
    是共做蛋糕而非抢分蛋糕
    混改应成为我国大企业战略选项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混改应成为我国大企业战略选项
    2015-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 剧锦文

      ■在经济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一批具有很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但是,必须重新审视我国的大企业战略,由于国企本身的制度和治理因素,将大企业战略全部放在纯粹的国企身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将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我国大企业战略的重要选择。

      

      ■建议通过创设民营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将分散的民营资本汇聚成一个更大规模的资本,然后进入国有集团企业的产权结构之中,从而在集团层面最终实现混合所有制。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确定2015年经济工作主要任务时要求:“推进国企改革要奔着问题去,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效率为中心,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在经济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中国确实需要一批具有很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但是,由于国企本身的制度和治理因素,将大企业战略全部放在纯粹的国企身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将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我国大企业战略的重要选择。

      

      微观结构失衡是混改的动力源泉

      要认清推进混合所有制的障碍,首先需要对现有国企和民企的基本状况作一些对比分析。

      从行业角度看,多数大型国有企业的业务分布在铁路、公路、航空、石油、电信、邮政、电力、电网、银行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如自来水、煤气供应、造币等行业。显然,与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相比,这些企业拥有或多或少的资源优势。

      从企业规模和效率上看,尽管没有获得全部国有企业的相关数据,但从进入全国500强的国有企业数据来看,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有着明显的规模优势。从企业的经营效率上看,2013年中国500强中,非金融类国有企业300家,民营企业200家。国企的净资产利润率为10.69%,而民企的净资产利润率为15.37%,民企的经营效率均显著高于国企。

      从企业的融资状况看,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作为计划经济的微观基础和运作机关,即便在进入当今的转轨模式下,他们之间的关系仍非同一般。在这种体制背景下,国有企业在融资时,首先会得到国有银行贷款偏好的惠顾;如果选择上市,也会获得优先发行权。因此,整体而言,与其他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有着较多的融资渠道和较低的融资成本。

      从企业治理结构角度看,国有企业仍然属于一种政治契约而非商业性契约。从央企到地方所属大型国有企业,其集团母公司的产权结构仍然是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从企业经营层的构成来看,企业的高管如董事长、总经理,乃至董事、监事等基本上由党政有关部门选拔和任命。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这些“内部人”已经形成了强大的控制力。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的确获得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起步于竞争性行业,从企业规模和效率上看,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小型的,注册资本多在100万元左右甚至更少。

      从企业融资状况看,由于民营企业产生于体制之外,即便发展到今日仍然难以获得国有银行的贷款青睐,在上市方面也难以与大型国企相比。从企业治理结构上看,绝大多数企业是家族式的,不仅企业的产权由家族成员持有,同时企业的控制权也牢牢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但明晰的产权关系又使得他们的经营原则一定是市场化的,经营目标就是追求收益最大化。

      显然,目前国企和民企严重失衡的微观企业结构不可能是一种健康的企业生态环境,也不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只有打破对峙走向混合才能实现国企和民企的共生和共赢,而这种失衡的落差又恰恰是促进两类企业走向融合的重要动力源泉。

      

      对竞争型国有企业应大胆推进混改

      深化国企改革的任务长期又艰巨,那么我们应当怎样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呢?

      第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国有经济的分类改革。过去30多年的实践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与两类企业的比较效率有关,而且与政府的政策主张相关。因此,在促进混合所有制发展时,需要首先明确国有经济的功能及其分类,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民营经济、民间资本准入的具体政策,最大限度地为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产权结构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从国有经济的功能和分类上看,大致可将国企分为三类:公益型企业、中间型企业和竞争型企业。公益型国企属于“公法人”范畴,需要在经济增长和经济转轨实现的前提下,更多地满足于社会公共福利,实现社会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对于这类国企,无需搞混合所有制。

      中间型国企属于“特殊法人”范畴,应当明确其所具备的特殊功能,可以通过制定“特殊法人”法规范其行为,明确政策应该如何支持,在产权关系方面特别是低层级企业的产权结构中可以逐步引入民间资本,向混合所有制模式过渡。由于这类国企存在垄断租金,实际控制者不愿意放弃拥有的特权,而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则很想进入,因此,可能成为推进混合所有制的重点和难点。

      竞争型国有企业完全属于“商法”调节范畴,应完全由市场调节和约束,对于这类国企应大胆地推进其实施混合所有制。而且,针对这类国企改革的法律法规、政策比较完善,过去改革的成功案例也很多,推进混合所有制时不会遇到太大困难。

      第二,将混合所有制企业确定为我国大企业的发展战略。在经济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我们确实需要一批具有很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但是,必须重新审视我国的大企业战略,由于国企本身的制度和治理因素,将大企业战略全部放在纯粹的国企身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将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我国大企业战略的重要选择。

      目前,要突破过去国有大企业实施的狭隘的“资本化”成长策略,及时将“资本化”与“民营化”结合起来,将那些仍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大企业集团尽快改变成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体。

      第三,努力消除民营经济、民间资本进入的各种壁垒。民营经济、民间资本进入垄断产业的障碍或者壁垒,主要来自于制度与行政方面,因此,应当完善法律制度,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重塑监管模式。在强化政府监管独立性的同时,要着力遏制利益集团左右政府决策和出于小集团利益而故意阻碍民营资本进入的行为。尤其要鼓励那些国企将属于竞争性的业务和环节拿出来,与民营经济、民间资本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

      第四,弱化金融部门、资本市场对国企的信贷和上市偏好。由于银行放贷时有国企偏好,这就要求只能采取更具强制性的外在措施,比如,政府应强行规定银行在制定信贷规划时,要体现更少歧视性的信贷结构安排并严格实施,使得国企在取得贷款时与其他性质的企业是公平的;在企业上市方面,证券监管当局应当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而不能再仅仅偏向于国企。

      第五,创新民营产业基金,鼓励民营资本从进入低层级企业起步。多数国企采取“金字塔”控制模式,在集团层面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国有产权,以下逐级国有产权比例递减。因此,非国有资本仍然可以循着这条路径进入国企内部。一方面,可以加大已经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非国有产权的比重,同时,在此基础上也可以增加高一层级甚或更高层级企业的非国有产权的比重。对于集团层面而言,建议通过创设民营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将分散的民营资本汇聚成一个更大规模的资本,然后进入国有集团企业的产权结构之中,从而在集团层面最终实现混合所有制。当然,在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过程中,设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和机制同样是必要的。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