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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2015-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5—002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否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百集团”)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钦舟公司”)通知:2015年1月5日,钦舟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东百集团无限售流通股共计43,962,10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2.81%,以协议方式分别转让给许惠君女士和王红伟女士;其中许惠君受让26,600,00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7.75%;王红伟受让17,362,10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5.06%。

    本次权益变动前,钦舟公司持有东百集团无限售流通股60,204,135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54%。钦舟公司实际控制人姚建华先生还直接持有东百集团股份12,137,84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3.54%。钦舟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姚建华先生共计持有东百集团股份72,341,975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21.0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钦舟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仍共计持有东百集团无限售流通股28,379,875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8.27%。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公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二、三》,报告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7日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股票代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惠君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24号

    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24号

    股份变动性质:新增

    签署日期:2015年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东百集团拥有股份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姓名:许惠君

    性别:女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24号

    身份证号码:62272519530921****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24号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长期看好东百集团的投资价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今后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东百集团无限售流通股为26,600,00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7.75%。

    二、权益变动情况

     (1)权益变动方式

    2015年1月5日,钦舟公司与许惠君签署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钦舟公司将其持有的东百集团7.75%的股份,共计26,600,000股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2)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及协议签署日

    交易双方于2015年1月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交易的目标股份为钦舟公司持有的东百集团26,6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7.75%。

    3、作价依据及转让价格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安排,目标股份转让的作价依据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东百集团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的90%,即每股7.95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惠君为本次股份转让需向钦舟公司支付对价为人民币21,147万元。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50%转让价款,剩余50%转让价款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六十日内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

    5、目标股份的过户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二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将本次交易提交东百集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三十日内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5、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钦舟公司股东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东百集团股份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

    声 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许惠君

    日期: 2015年1月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惠君

    日期: 2015年1月6日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股票代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红伟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冶路27号402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冶路27号402室

    股份变动性质:新增

    签署日期:2015年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东百集团拥有股份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姓名:王红伟

    性别:女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冶路27号402室

    身份证号码:34222119741012****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冶路27号402室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长期看好东百集团的投资价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今后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17,362,10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5.06%。

    二、权益变动情况

     (1)权益变动方式

    2015年1月5日,钦舟公司与王红伟签署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钦舟公司将其持有的东百集团5.06%的股份,共计17,362,100股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红伟。

    (2)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及协议签署日

    交易双方于2015年1月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交易的目标股份为钦舟公司持有的东百集团17,362,1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5.06%。

    3、作价依据及转让价格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安排,目标股份转让的作价依据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东百集团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的90%,即每股7.95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红伟为本次股份转让需向钦舟公司支付对价为人民币13,802.87万元。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50%转让价款,剩余50%转让价款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六十日内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

    5、目标股份的过户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二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将本次交易提交东百集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三十日内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6、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钦舟公司股东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东百集团股份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

    声 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红伟

    日期: 2015年1月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红伟

    日期: 2015年1月6日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股票代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2C2-1单元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2C2-1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15年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东百集团拥有股份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2C2-1单元

    3、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4、注册资本:人民币34,375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00100006771

    6、机构代码:19235200-X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的批发、代购代销(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9、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19235200X

    10、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2C2-1单元

    11、成立日期:1995年6月22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股权控制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图

    姚建华先生及其配偶朱崇恽女士系夫妻关系,通过控股深圳市博睿财智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制钦舟公司,姚建华先生系钦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姚建华先生,中国国籍,取得新西兰永久居留权,最近5年任职情况:现任博睿财智董事长、现代厨坊董事长、恩情投资董事、TRUECOLOR INVESTMENTS LIMITED董事、玛丝菲尔董事兼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之内受处罚及诉讼、仲裁等事项

    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钦舟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如下: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钦舟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企业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企业财务安排。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其在东百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钦舟公司股东审议批准。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钦舟公司共计持有东百集团无限售流通股为60,204,135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54%。钦舟公司实际控制人姚建华先生还直接持有东百集团股份12,137,84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3.54%。钦舟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姚建华先生共计持有东百集团股份72,341,975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21.0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共计持有东百集团无限售流通股为28,379,875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8.27%。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权益变动方式

    2015年1月5日,钦舟公司与许惠君、王红伟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钦舟公司将其持有的东百集团12.81%的股份,共计43,962,100股以协议方式分别转让给两名自然人;其中许惠君受让26,600,00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7.75%;王红伟受让17,362,10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5.06%。

    (2)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及协议签署日

    交易双方于2015年1月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交易的目标股份为钦舟公司持有的东百集团43,962,1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2.81%(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其中:许惠君受让26,600,00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7.75%;王红伟受让17,362,10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5.06%。

    3、作价依据及转让价格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安排,目标股份转让的作价依据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东百集团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的90%,即每股7.95元。

    许惠君为本次股份转让需向钦舟公司支付对价人民币21,147万元;王红伟为本次股份转让需向钦舟公司支付对价人民币13,802.87万元。上述转让价款合计34,949.87万元。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许惠君与王红伟分别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各自50%转让价款,剩余50%转让价款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六十日内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

    5、目标股份的过户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二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将本次交易提交东百集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三十日内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6、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钦舟公司股东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钦舟公司拥有权益的东百集团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东百集团股份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

    声 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 2015年1月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 2015年1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惠君
    钦舟公司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东百集团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州市817 北路84 号东百大厦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股票代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许惠君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24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26,600,000股 变动比例:7.75%

    变动后数量:26,600,000股 变动后比例:7.7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红伟
    钦舟公司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东百集团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州市817 北路84 号东百大厦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股票代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红伟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冶路27号402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17,362,100股 变动比例:5.06%

    变动后数量:17,362,100股 变动后比例:5.06%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

    钦舟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东百集团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姚建华执行(常务)董事、总经理中国深圳新西兰
    邓丽丽监事中国深圳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州市817 北路84 号东百大厦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股票代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2C2-1单元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72,341,975股 持股比例:21.0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43,962,100股 变动比例:12.81%

    变动后数量:28,379,875股 变动后比例:8.27%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