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及核查情况说明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5-0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及核查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于2014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发来的《监管关注函》(川证监上市[2014]84号)。《监管关注函》要求攀钢钒钛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就《监管关注函》所提及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攀钢钒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
在收到四川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后,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高度重视,立即通过董事会,责成攀钢钒钛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自查。
一、《监管关注函》关注事项及攀钢钒钛的说明
事项一:关于境外资产价值复核的信息披露
据公司2014年8月13日发布的临时公告,公司以2014年3月31日为基准日,聘请审计及评估机构对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拉拉”)的价值进行复核,预计一个月内出具结果。截止目前,复核结果尚未披露。
攀钢钒钛说明:攀钢钒钛在2014年8月13日发布的临时公告中称,卡拉拉的价值复核预计一个月内出具结果。此后,攀钢钒钛根据复核进度情况,在2014年8月30日发布的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如下披露:
“由于卡拉拉目前仍处于试生产阶段,对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整个经济状况的估计难度大,企业管理层对相关数据预测十分慎重。此项工作需考虑的因素较多,工作量大,截止本报告公告时,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对卡拉拉价值的复核结果尚不确定。在卡拉拉价值复核结果确定后,公司将及时进行专项说明。”
攀钢钒钛认为,对卡拉拉价值复核情况进行的信息披露,未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攀钢钒钛仍在加紧推进卡拉拉的价值复核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并进行公告。
事项二:关于子公司受损的信息披露
2014年8月31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因地质灾害受损。公司2014年9月23日披露停产有关情况,9月26日补充披露了对公司影响情况。
攀钢钒钛说明:2014年8月31日凌晨4时左右,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钛业”,攀钢钒钛的全资子公司攀钢集团钛业有限公司持有其65%股份)突然发生大面积滑坡,并形成泥石流,造成建构筑物破坏及设备财产损毁,致使东方钛业金红石钛白粉生产线全面停产。灾害未造成东方钛业员工伤亡。
灾害发生后,攀钢集团钛业有限公司立即向攀钢钒钛有关部门和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并组织开展了受损情况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于初步核算的损失较小,预计对攀钢钒钛的影响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2条规定的须及时披露的条件,因此攀钢钒钛计划在下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此后,攀钢钒钛发现有媒体对灾害事件进行了报道。尽管灾害损失未对攀钢钒钛构成重大影响,但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攀钢钒钛于2014年9月23日对东方钛业灾害事件进行专项披露(公告编号:2014-50)。有关部门在关注到攀钢钒钛发布的公告后认为,公告中披露的东方钛业受灾情况对攀钢钒钛的影响不够明确,建议攀钢钒钛进行补充公告。攀钢钒钛于2014年9月26日发布了相关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4-51)。
攀钢钒钛认为,东方钛业受灾后,立即按照既定应急方案进行处置和报告,其流程符合《攀钢钒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同时,攀钢钒钛在对此次灾害事件的信息披露未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后,除严格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外,攀钢钒钛将积极加大主动性信息披露的力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灾害发生后,东方钛业为尽快恢复生产,对一、二期生产装置和设施进行有机组合,于2014年10月上旬就实现了一期生产线的复产,比计划复产时间提前半个多月,截至目前,该生产线已基本实现连续3个月的稳定生产。保险理赔方面也取得进展,目前已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首笔1,500万元受灾理赔款。
事项三:关于多名投资者质疑事项
近期,多名投资者通过证监会“12386”热线反映,在鞍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成立鞍钢矿业集团(以下简称“矿业集团”)整合矿业资产过程中,公司存在恶意停牌操纵股价的行为。
攀钢钒钛说明:在鞍钢集团拟成立矿业集团之前,鞍钢集团曾向攀钢钒钛进行了通报,攀钢钒钛也及时就该事项向鞍钢集团进行了详细了解,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如下:
1. 由于鞍钢集团未上市的矿业资产尚达不到注入攀钢钒钛的条件,成立矿业集团是鞍钢集团为理顺和强化对集团旗下矿业资产管理、做实攀钢钒钛对鞍钢集团未上市铁矿资产的托管、加快有关资产尽快达到上市条件的举措,不构成与攀钢钒钛有关的重大资产重组。
2. 攀钢钒钛与矿业集团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股权控制关系,且攀钢钒钛不以资产或其他任何方式入资矿业集团,也没有出售或置出非矿业资产的计划。
矿业集团成立后,有关媒体进行了报道,其中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为防止攀钢钒钛股价因媒体报道出现异常波动,攀钢钒钛于2014年10月17日上午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攀钢钒钛股票实施临时停牌。
停牌后,经进一步向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公司征询核实,攀钢钒钛于2014年10月23日发布了《澄清说明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4-57),就鞍钢集团公司成立矿业集团的有关情况,以及鞍钢集团公司履行注资承诺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说明。
有关媒体报道矿业集团成立,是在矿业集团召开成立大会之后,此前的有关信息的内部流转,符合《攀钢钒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停牌前及停牌期间,攀钢钒钛未向其他特定对象透露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因此,攀钢钒钛不存在所谓“恶意停牌操纵股价的行为”的情况。
二、攀钢钒钛监事会、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攀钢钒钛按照《监管关注函》的要求,经过认真自查后,向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提交了上述说明及相关资料。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认真研阅了攀钢钒钛提交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后认为:
1. 攀钢钒钛提供的关于上述“事项一”的说明与实际情况一致,攀钢钒钛在针对此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没有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 攀钢钒钛提供的关于上述“事项二”的说明符合事实。在灾害发生后,攀钢钒钛的内部信息传递及时,没有违反《攀钢钒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攀钢钒钛在针对此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没有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3. 攀钢钒钛提供的关于上述“事项三”的说明情况属实,不存在恶意停牌操纵股价的情况。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