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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5-003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2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于2015年1月7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宁民商初字第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新华东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

      被告一: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实业集团”)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宋婕

      被告二: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宋秉忠

      本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我公司双倍返还已付定金,双倍定金共计1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于2015年1月7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宁民商初字第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决定对该诉讼立案审理。被告大世界房地产公司系属被告大世界实业集团控股的子公司。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2011年1月28日,公司与被告大世界实业集团在银川市签订了《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承租被告拟建造的【大世界商务广场】项目总建筑面积59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租赁用房应在2013年6月1日前交付公司进场装修,否则公司有权拒绝签署书面交接文件,并要求予以整改;2013年10月31日前,租赁用房应竣工验收,商场可以正式营业,如果商场不能开始正常营业的时间超过六十天,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若公司选择终止履行本合同,大世界实业集团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已向大世界实业集团支付定金6000万元人民币。

      2013年5月8日,被告大世界房地产公司致函本公司,称“现大世界商务广场已正式由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管,以后由公司直接与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洽”。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已向被告大世界实业集团支付定金6000万元人民币,但两被告却一直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重大违约,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商业用房,导致公司无法在原定开业时间开业,且已超过六十天,违约事实已存在。

      2、被告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物为“地下负一层,地上一至四层”商业用房,而被告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地下建筑共计四层,规划用途为地下车库。”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公司合同目的落空。同时,鉴于两被告系关联公司,且租赁标的物的全部开发建设手续已办至被告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名下,成为租赁合同的主体之一,应与被告大世界实业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8月26日,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向被告送达《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通知》。两被告收到通知后在三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并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双方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已经发生解除效力。因两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了经济和商誉损失,鉴于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6000万元人民币定金的义务,按照合同法第115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两被告向本公司双倍返还已付定金,双倍定金共计12000万元人民币。

      为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公司已付定金,双倍定金共计12000万元人民币;

      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商初字第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