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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修订重大资产
    重组业务办理规则
    2015-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刘伟 ○编辑 于勇

      

      为方便上市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对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办理规则进行了修订。

      此次业务规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重组按是否需要行政许可分为两类,分别履行不同的披露程序;进一步明确重组相关方承诺、评估或估值及盈利预测、每股收益摊薄填补措施等方面的披露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交易所对非行政许可类重组问询的内容及重组方案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审核透明度,实现审核过程全公开,日前中国证监会开始实时公开并购重组审核过程中提出的反馈意见和申请人相应的回复内容。为落实证监会相关安排,此次业务规则细化了具体披露要求。在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重组反馈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不晚于收到反馈意见的次一交易日披露收到反馈意见的情况及反馈意见内容。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上市公司应积极准备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材料,并在履行完毕反馈意见回复涉及的决策程序后,披露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同时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上市公司在公告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后应及时向证监会报送,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向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