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路演回放
  • 4:财经新闻
  • 5:特别报道
  • 6:公司
  • 7:评论
  • 8:艺术资产
  • 9:路演回放
  • 10:市场
  • 11:市场
  • 12:专版
  • 13:专版
  • 14:专版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焦点
  • A7:基金·互动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特别报道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专访
  • A15:基金·专访
  • A16:基金·海外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  
    2015年1月12日   按日期查找
    3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30版:信息披露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2015-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4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6家认购对象——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嘉豪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5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5月12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下称“本次发行”)。本公司已于2014年6月24日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券”)签署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承销暨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该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99号)核准,并已于2015年1月完成发行。兴业证券指派袁盛奇、郑志强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简历附后),履行对本公司的保荐职责,持续督导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2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袁盛奇: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以下保荐业务:担任维维股份(60030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负责人;中集集团(000039)A股增发项目负责人;安纳达(002136)、长青集团(0026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高新兴(30009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海特高新(002023)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还主持和参与了重庆港九(600279)、上海能源(600508)、芭田股份(002170)、江苏宏宝(002071)、长青集团(002616)等多个改制辅导项目。

    郑志强:曾先后担任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IPO、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负责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协办人,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IPO保荐代表人,长青集团(0026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向6名认购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930,161股。上述非公开发行的25,930,161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201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上市日期为2015年1月1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何启强、麦正辉股东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149,006,500股。何启强和麦正辉各自直接持有公司4,218万股股份,并各自通过控制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产业”)间接控制公司1,110万股股份,二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长青集团合计10,656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71.51%。

    2014年12月30日及31日,麦正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分别将2,748,700股和216,600股公司股票转让给何启强配偶郭妙波,麦正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42,180,000股变为39,214,700股,直接持股比例由28.31%变为26.32%。但麦正辉与何启强二人所合计控制长青集团股份总额仍为10,656万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71.51%。

    2015年1月,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非公开发行股票25,930,161股,公司总股本由149,006,500股增加为174,936,661股,2014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何启强与麦正辉二人所合计控制长青集团股份总额仍为10,656万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60.91%。

    本次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之后,麦正辉与何启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仍在有效期内。何启强和麦正辉仍将按《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共同控制长青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是何启强、麦正辉,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仍保持控股地位。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日12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7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青集团

    股票代码:002616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变动系由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起的权益稀释所致,长青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经长青集团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299号文《关于核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何启强

    1、姓名:何启强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581114****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文化路二巷

    6、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7、通讯方式:0760-2211188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几内亚比绍居留权、香港居留权

    (二)麦正辉

    1、姓名:麦正辉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550202****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花园正街

    6、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7、通讯方式:0760-2211188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几内亚比绍居留权、香港居留权

    (三)新产业

    1、公司名称: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路12号之4-1

    3、法定代表人:何启强

    4、注册资本:2,300万元

    5、实收资本:2,300万元

    6、成立日期:1992年7月10日

    7、经营范围:投资办实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股东名称:何启强出资1,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麦正辉出资1,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10、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2000000035534

    11、税务登记证号码:442000282044641

    12、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路12号之4-1

    13、联系电话:0760-22227890

    14、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四)郭妙波

    1、姓名:郭妙波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600513****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拱桥路

    6、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7、通讯方式:0760-2211188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几内亚比绍居留权、香港居留权

    (五)何启扬

    1、姓名:何启扬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710213****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文化路二巷

    6、通讯地址:中山市南朗蒂峰山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

    7、通讯方式:0760-8552881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和麦正辉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何启强直接持有公司42,18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307%;麦正辉直接持有公司39,214,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317%;何启强和麦正辉分别持股50%的新产业直接持有公司22,2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899%;何启强配偶郭妙波持有公司2,965,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90%;何启强的胞弟何启扬持有公司3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020%;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和麦正辉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71.534%。

    何启强和麦正辉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2014年6月29日,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延期确认函》,同意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延至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日止,有效期届满,双方若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

    何启强和麦正辉各自持有新产业50%股权,何启强和郭妙波为夫妻关系,何启强和何启扬为兄弟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麦正辉、新产业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行动一致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具体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减持长青集团权益的可能性。若发生增持或减持情况,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直接持有公司42,18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307%;麦正辉直接持有公司39,214,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317%;何启强和麦正辉分别持股50%的新产业直接持有公司22,2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899%;何启强配偶郭妙波持有公司2,965,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90%;何启强的胞弟何启扬持有公司3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020%;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和麦正辉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71.534%。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直接持有公司42,18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112%;麦正辉直接持有公司39,214,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2.417%;何启强和麦正辉分别持股50%的新产业直接持有公司22,2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690%;何启强配偶郭妙波持有公司2,96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95%;何启强的胞弟何启扬持有公司3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17%;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和麦正辉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60.931%。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何启强和麦正辉仍然是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14年4月18日,长青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提案。2014年5月12日,长青集团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提案。2014年11月17日,长青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2014年12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299号文《关于核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核准长青集团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5,178,458.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长青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25,930,161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1.25元,合计发行人民币551,015,921.25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实际收到募集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验,出具沪众会字[2014]第5856号《验资报告》,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74,936,66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6,5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60.931%。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减少10.603%。其中,何启强持股比例减少4.195%,麦正辉持股比例减少3.900%,新产业持股比例减少2.209%,郭妙波持股比例减少0.295%,何启扬持股比例减少0.003%。

    三、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长青集团股票的行为。

    2014年12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麦正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向郭妙波转让2,748,700股,占长青集团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49,006,500股)的比例为1.845%。

    2014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麦正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向郭妙波转让216,600股,占公司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49,006,500股)的比例为0.145%。

    上述股份转让情况如下:

    上述股份转让前,公司总股本为149,006,5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及其一致行动人麦正辉各自直接持有公司42,180,000股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8.307%;何启强和麦正辉分别持股50%的新产业直接持有公司22,200,000股股份;何启强胞弟何启扬为何启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30,000股,持股比例为0.020%;何启强及其胞弟何启扬和麦正辉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106,59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1.534%。

    上述股份转让后,公司总股本为149,006,5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直接持有公司42,18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307%;麦正辉直接持有公司39,214,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317%;何启强和麦正辉分别持股50%的新产业直接持有公司22,2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899%;何启强配偶郭妙波持有公司2,965,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90%;何启强的胞弟何启扬持有公司3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020%;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和麦正辉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71.53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

    签署日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麦正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启强

    签署日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妙波

    签署日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扬

    签署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备置于长青集团证券部。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转31版)

    序号姓名住所通讯地址股份变动性质
    1何启强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文化路二巷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减少
    2麦正辉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花园正街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3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路12号之4-1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路12号之4-1
    4郭妙波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拱桥路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5何启扬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文化路二巷中山市南朗蒂峰山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长青集团、上市公司、公司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麦正辉、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郭妙波、何启扬
    新产业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非公开发行长青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99号文)核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深交所深证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姓名职务身份证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何启强执行董事44062019581114****中国中山拥有几内亚比绍居留权、香港居留权

    认购方名称数量(股)认购金额(元)占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602,08055,294,200.0010.0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228,51789,855,986.2516.31
    青岛嘉豪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597,65455,200,147.5010.02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786,164101,705,985.0018.46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657,910120,230,587.5021.8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057,836128,729,015.0023.36
    合计25,930,161551,015,921.25100.00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何启强境内自然人28.30742,180,00031,635,000
    麦正辉境内自然人26.31739,214,70029,411,025
    新产业境内非国有法人14.89922,200,0000.00
    郭妙波境内自然人1.9902,965,3002,965,300
    何启扬境内自然人0.02030,00030,000

    股东名称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数量(股)成交价格(元/股)占总股本比例(%)
    麦正辉大宗交易2014年12月30日2,748,70023.281.845
    麦正辉大宗交易2014年12月31日216,60022.500.145
    合计2,965,300 1.990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股票简称长青集团股票代码0026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何启强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因非公开发行股权被稀释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 42,180,000股

    持股比例: 28.30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0股

    变动比例: 减少4.19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