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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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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5-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化工”、“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将于2015年1月14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发行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5年1月6日(T-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4、发行人所在的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6.7倍(截止2015年1月9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从行业看,发行人与红太阳、沙隆达A、诺普信、联化科技、利尔科学、江山股份、扬农化工、新安股份等10家上市公司业务具有一定相似度。以2013年每股收益及截止2015年1月9日(T-3日)前30个交易日平均价计算,可比上市公司2013年静态市盈率均值为23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10.6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但依然存在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作出投资。

      5、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计划所需资金量为27,029.55万元。根据10.69元/股的发行价格和2,500万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6,7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25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2,700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6、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7、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若2015年1月14日(T日)出现网下申购不足,将中止本次发行;若T日出现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然认购不足的,中止发行。

      8、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9、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说明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自愿承诺。

      10、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11、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12、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者,应避免参与申购。

      13、本特别风险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