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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公告
    2015-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1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案件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5,1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5年1月12日,公司接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公司”)报告,爱建信托公司曾于2014年3月发行了累计规模为69,915万元的“爱建-佳兆业杭州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于2014年3月14日成立,到期日为2016年3月14日。爱建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其中4800万元向杭溪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溪隆业”)增资进而持有其49%股权,剩余65,115万元向杭溪隆业提供股东借款。鉴于杭溪隆业的实际控制人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集团”)面临重大不利情形,可能对“爱建-佳兆业杭州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为保障全体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履行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责任,爱建信托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依据双方签署的《股东借款合同》中的交叉违约条款,要求杭溪隆业提前归还股东借款本息。

      爱建信托公司已于日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近日收到【(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传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被告:杭溪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

      3、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2014年1月,爱建信托公司拟受托管理“爱建-佳兆业杭州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杭溪隆业签署了《股东借款合同》,随后又签署了《股东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股东借款合同》及《股东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股东借款合同》”)。根据该《股东借款合同》约定,爱建信托公司向杭溪隆业提供金额不超过6.52亿元股东借款,以实际提供金额为准,且爱建信托公司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情况分期提供股东借款。股东借款到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月之日(即2016年3月14日),借款用于杭州佳兆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上述信托计划于2014年3月14日成立,按照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股东借款合同》的约定,爱建信托公司已于2014年3月14日、2014年3月21日分两笔向杭溪隆业发放股东借款共计人民币65,115万元。

      为担保杭溪隆业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爱建信托公司与杭溪隆业签署了《抵押合同》,杭溪隆业以其所有的、编号为“杭余出国用(2014)第120-2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爱建信托公司与杭溪隆业已办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佳兆业集团于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月1日发布的多份公告,佳兆业集团面临重大不利情形,已构成杭溪隆业在《股东借款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并已对爱建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爱建-佳兆业杭州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股东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杭溪隆业支付本金人民币65,1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依法处置杭溪隆业所有的、编号为“杭余出国用(2014)第120-2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优先用于清偿爱建信托公司第1项请求事项中列明的被告未按约支付的款项。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杭溪隆业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诉讼进展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爱建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定于2015年3月11日开庭审理。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杭溪隆业银行存款人民币65,11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15年1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办理完毕杭溪隆业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查封手续。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爱建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爱建-佳兆业杭州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的法律纠纷,该信托计划财产非爱建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为保障全体信托受益人利益,爱建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受托人职责,在该信托计划到期前(2016年3月14日到期),通过法律途径,采取主动管理措施。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后续诉讼,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