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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15-002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18号)核准,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82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70,000.00元。承销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林证券”)于2014年12月12日将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74,471,050.0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25,498,950.00元)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644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2015年1月9日本公司同华林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入账日期金额(人民币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3766677320932014-12-12162,235,525.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12040801292000074122014-12-12162,235,525.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5129032697105582014-12-12150,000,000.00
    合计474,471,05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本公司同华林证券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专户仅用于本公司“热电联产机组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华林证券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其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本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主办人栾培强、石坡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17:00之前)向本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银行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通知华林证券。

    (六)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所指定的主办人。如更换主办人,华林证券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本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八)《协议》自本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华林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本公司2017年度报告披露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份)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