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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5-001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15年1月19日支付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期间的利息5.5元(含税)/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1月16日,凡在2015年1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粤电01(112143)。

      3.发行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4.7亿元。

      5.债券期限:6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3年1月18日。

      9.付息日:2014年至2019年每年的1 月18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发行价格:100元。

      16、年付息次数:1次。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2粤电01”的票面利率为5.50%,每1手“12粤电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50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50%。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1月18日。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16日

      2.本次除息日:2015年1月19日

      3.本次付息日:2015年1月19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粤电01”持有人。2015年1月16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塔21层

      法定代表人:谢彦辉

      联系人:林广喜

      联系电话:020-61776666

      传真:020-82607092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