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鱼台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8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鱼台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子公司鱼台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台公司”)通知,其在山东省鱼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公司营业期限和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
营业期限:2011年03月15日至2015年03月15日
经营范围:生物质发电技术的研发;生物质资源收购及综合利用(不含国家禁止、限制和许可证经营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筹建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营业期限:2011年03月15日至2031年03月15日
经营范围:生物质发电技术的研发;生物质资源收购及综合利用(不含国家禁止、限制和许可证经营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筹建期至2015年06月30日止)(国家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以上变更外,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9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1月7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6、主持人:董事麦正辉先生(由于董事长何启强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半数以上董事何启强、麦正辉、张蓐意共同推举麦正辉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月7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新股股份(25,930,161股)登记申请材料已于2015年1月7日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但截至2015年1月7日,相关股份尚未登记到账,尚未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因此,2014年非公开发行新股不纳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2015年1月7日,公司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量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9,006,50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11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5682%。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1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4,55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50%。
会议由公司董事麦正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1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1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55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1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55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开展2015年度外汇远期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1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55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