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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与“违法”的边界
    2015-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刘春泉

      由于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推出的“专车”服务在上海等城市被定性为黑车受到打击,引发了舆论有关新生事物遭遇“权力垄断”或者 “监管瓶颈”的讨论。一些评论甚至直言当年“上海为什么出不了马云”的世纪之问已有了答案,那就是上海的创新都被强大的行政之手扼杀在摇篮中了。

      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创新的确与“违规”甚至“违法”如影随形,甚至可能是同一个硬币从不同角度看到的正、反面。且不说当年傻子瓜子在全国讨伐声中被小平同志保全下来的先例,就信息经济崛起以来,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微信等等,哪个不是在争议声中艰难前行,最后被社会认可才正式获得合法性?

      滴滴和快的推出的专车服务,实际是分享经济的一种模式,就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把社会闲散车辆组织起来满足用户的客运需求。以往,社会进步都是一点一滴发生的,比如汽车取代马车,轮船取代木船,在温水煮青蛙效应下,人们慢慢接受了新事物。但是,今天的新生事物背后有急于上市套现的资本推手,他们试图以资本之力为催化剂,将本来需要数年、数十年的过程压缩到几年甚至一两年内,这样当然就会遭到不适应和抵制。

      按目前的监管政策,没有合法出租车牌照,没有租赁公司营业许可,私人车辆从事客运业务的确违规,被认定为黑车是有政策依据的。笔者常在电商圈内的会议上呼吁,企业应理解监管,而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回避矛盾。监管虽跟不上创新步伐,但监管政策却一定是有历史缘由的。以客运监管为例,为了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利益,需在出租车司机、公司和乘客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所以各地都对出租车实行牌照总量控制。由于旅客打车需求有波动性,比如高峰时间与波谷时段,阴雨坏天气与正常天气,节假日与正常工作日等,都大有差异,但出租车不能随意增减,因而过去这对矛盾总也无法解决。现在,发达的信息技术手段为解决这个矛盾提供了全新思路,如果监管部门换一种思路,不是简单禁止,而是设置一些合理条件,比如对车辆安全方面加强检测,强制投保充足的商业保险、乘客责任保险,引导在交通高峰、恶劣天气等出租车无法满足需求的高峰时间多提供服务等等,情况会不会大不同?以上海为例,200万私家车只要释放十分之一,就可在几乎不增加多少环境污染和城市拥堵的情况下增加超过现有出租车四倍的运力。诚然,这不可避免会带来一些麻烦,但出租车就没麻烦了吗?在各地都因拥堵加剧而难以增加出租车的情况下,通过适当措施让私家车在满足一定保障安全运行和赔付能力的前提下,准予上路弥补出租车的不足或者差异需求,不失为一个缓解打车难的值得考虑的思路。

      笔者曾看到过外国教授在业余时间开旅游大巴的故事,那既满足了教授的旅游需求,又能赚取一定收益,只要通过适当监管措施保障安全,又何乐而不为呢?除了专车,人人快递,互联网金融等,刚出现时无一例外都引起过激烈争论。那么,到底该如何判断这属于新生事物的创新还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呢? 除了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外,笔者以为有三条可作为衡量和判断的标准: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是否可持续、是否利大于弊。

      笔者赞同分享租车的基本原因,是这种新生事物尽管不符合现行监管政策,但无疑有利于环保,有利于缓解拥堵,满足社会需求,因而,可以预言,分享租车迟早会被法律认可。另外,可资借鉴的是,刑法在定义究竟何为犯罪时,也以存在社会危害性为根本标准。因而,只要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只是违反了现有监管政策,甚至触动了既得利益,那么,无论如何阻拦也无法阻挡这种新生事物的成长。

      一种新兴现象要成为正常商业,必须是可持续的。对社会有利是指对社会大多数人有利,不是指对少数人有利。有些打着创新旗号的欺骗行为有利于少数人,或实际就是“以小搏大”,用高额回报做诱饵钓你上钩,你看中的是他许诺的高额回报,而精明骗局设计者看中的是你的本金。就算有立刻兑现的现金回报,也要看这样的行为是否可持续,凡不可持续的,很可能就是打着金融创新、电子商务等旗号的传销、高利贷。

      新生事物不可能是完美的,有些人会抓住一些具体瑕疵加以放大,为痛下杀手做好准备。这也是笔者一直呼吁创新企业要理解监管的根本原因之一,因为我们除了祈祷行业自律和不出事的好运气之外,也就只能呼吁大家多一分理解与宽容,不然,一旦行业频频出事,无疑会给严厉监管措施出台准备了条件。笔者一直庆幸,在呼吁第三方支付合法化的过程中行业没出什么大事故,但同样是互联网金融创新,P2P网贷去年以来便跑路事件不断,不得不让人捏一把汗。有时候,一个重大事件就能改变一个行业的走向。假如在打车软件刚兴起时上海出租司机就发生因为打的软件而导致的车祸,各地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开车不能使用手机的法律规定是不是就有了更充分的底气?如此,则打车软件能不能有今天,就很难说了。

      (作者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