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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5-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舜天船舶 公告编号:2015-00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1月12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就与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丰安科技”)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丰安科技立即向发展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此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 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委托代理人:晏德熙、王齐飞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

      被 告 一: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郑步红

      被 告 二: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白马山庄D区21幢

      法定代表人:万国庆

      被 告 三:宣城市白马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白马林场

      法定代表人:罗文至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发展公司有权没收被告一的保证金,并要求被告一立即向发展公司支付货款8,561,500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判令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请求判令发展公司对被告三提供的坐落于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白马山庄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3、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14日,发展公司与丰安科技等共同签订了编号为SDM12Z022的《合作协议》,约定由发展公司根据丰安科技的委托提供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用于钢材等物资的购销业务,与丰安科技指定的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并与丰安科技签署《销售合同》,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白马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丰安科技向发展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012年11月21日,发展公司与丰安科技指定的南京市栖霞山轧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与丰安科技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约定,发展公司向丰安科技销售10#-25#的螺纹钢、6#-8#的盘螺钢等钢材,总价款为人民币36,561,500元。

      2013年2月5日,丰安科技收到了销售合同项下的全部钢材,但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经发展公司多次催要,丰安科技于2013年10月11日向发展公司支付货款2,800万元,但余款至今未付。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展公司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舜天船舶 公告编号:2015-00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1月12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就与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显集团”)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显集团立即向发展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此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 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委托代理人:晏德熙、王齐飞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

      被 告: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袁长胜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2、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中显集团立即向发展公司支付货款1,633,396.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

      3、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24日,发展公司与中显集团签订了编号为SAM12Z019的《合作协议》,约定发展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流动资金,用于采购指定产品并向中显集团销售。

      2013年4月8日,发展公司与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发展公司向其采购化工设备一批,总金额为4,995,000元。同日,发展公司又与中显集团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发展公司将采购来的一批化工设备销售给中显集团,总金额为5,264,730元。合同还对质量标准、交货地点、验收标准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中显集团于2013年4月10向发展公司出具了收条予以确认收货。但中显集团在收到货物后,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发展公司付清货款,虽经发展公司多次催要,至今尚欠发展公司部分货款未予支付。

      中显集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发展公司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舜天船舶 公告编号:2015-00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接到股东李玖先生通知,因个人原因,其已将持有的本公司1,518,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1%)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期限一年,并分别于2015年1月6日和2015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李玖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2,9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2%;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18,2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6%。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