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LOF)收益分配公告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1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 基金简称 |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 | |
| 基金主代码 | 160805 |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7年1月5日 |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告依据 |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4年12月31日 | |
|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1806 |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404,585,802.64 | |
|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02,292,901.32 | |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9100 |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2014年度第一次 | |
注:1、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本基金合同中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全年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50%。
3、基准日本基金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1806元,本次收益分配中每份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50.39%。
4、本次为本基金第四次收益分配,本次之前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已累计分配收益4.59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1月21日 | |
| 除息日 | 2015年1月22日 | 2015年1月21日 |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1月23日 | |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 |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1、红利再投资方式下,所得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5年1月22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1月23日起可办理查询、赎回等业务。 | |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 |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1、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2、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再投资费用。 | |
注:2015年1月21日为场外除息日,1月22日为场内除息日。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卖出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分红方式固定为现金红利,场外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陆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如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对本公司直销机构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该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1.00元时将不再划转,转为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处理。
6、本基金权益分派期间(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21日)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基金销售机构
1、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 888 2666。
2、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5日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1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 ||
| 基金简称 | 长盛添利宝货币 | ||
| 基金主代码 | 000424 |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公告依据 |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
|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金额及原因说明 | 暂停大额申购起始日 | 2015年1月15日 | |
| 限制申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亿 | ||
| 暂停大额申购的原因说明 | 为保护长盛添利宝货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长盛添利宝货币A | 长盛添利宝货币B |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00424 | 000425 | |
| 该分级基金是否暂停大额申购 | 是 | 是 | |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就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A级基金份额、B级基金份额的大额申购业务进行限制,即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上限为1亿元(含),累计申请金额等于或低于上限的,全部确认成功;累计申请金额高于上限的,则按本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清算顺序,逐笔累加后不超过1亿元限额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确认失败。
(2)在本基金限制大额申购业务期间,本基金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等业务正常办理。本基金取消或调整上述申购业务限制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 投资者可拨打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或登录网站www.csfunds.com.cn咨询、了解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