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5-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会议的届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2、 会议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15日(星期四)上午9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15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地点: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虹桥国际机场1号航站楼旁迎宾一路368号)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二楼四季厅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参加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如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0 |
| A股股东人数 | 48 |
| H股股东人数 | 2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156,760,118 |
| 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6,892,215,522 |
| 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264,544,596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0.1369% |
| 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4.3796% |
| 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5.7573% |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 25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07,745,904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6391% |
| 参加投票的持股5%以下的A股股东人数 | 45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61,975,522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0.7460%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绍勇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0人,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马须伦,董事徐昭、顾佳丹、李养民、唐兵,独立董事刘克涯、季卫东、李若山、马蔚华出席了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监事席晟、巴胜基、冯金雄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汪健、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以下普通决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向东航海外(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0,156,760,118股,意见如下:
同意:10,144,246,505股,占99.8768%;
反对:2,214,713股,占0.0218%;
弃权:10,298,900股,占0.1014%。
其中,有45名持股5%以下的A股股东参加了表决,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61,975,522股,意见如下:
同意:1,349,527,109股,占:99.0860%;
反对:2,149,513股,占:0.1578%;
弃权:10,298,900股,占:0.7562%。
2、审议通过《公司与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飞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000,340,168股,意见如下:
同意:1,987,833,748股,占99.3748%;
反对:2,002,920,占0.1001%;
弃权:10,503,500股,占0.5251%。
其中,有45名持股5%以下的A股股东参加了表决,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61,975,522股,意见如下:
同意:1,349,523,509股,占:99.0857%;
反对:1,948,513股,占:0.1431%;
弃权:10,503,500股,占:0.7712%。
本议案系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和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巍律师、李明诗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