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5-005
证券代码:122138 证券简称:11桂东01
证券代码:122145 证券简称:11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债权(货款)2112.96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债权(货款)的追收存在不确定性,如最终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钦州永盛及本公司带来损失,对钦州永盛及本公司的利润产生直接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2014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公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钦州永盛”)于2014年5月5日就与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钦州永盛支付其受让珠海金电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电燃料公司”)对被告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煤炭货款)2112.96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5月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14年7月28日依法追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珠海南山支行”)、金电燃料公司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9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近日,钦州永盛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8号)。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案原告钦州永盛向被告华能海南公司主张的债权原属金电燃料公司对被告华能海南公司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金电燃料公司与工商银行珠海南山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该笔应收账款已作为质押物由金电燃料公司向工商银行珠海南山支行出质,工商银行珠海南山支行对该笔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其次,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根据工商银行珠海南山支行的申请已于2014年3月21日冻结了金电燃料公司与被告华能海南公司之间的该笔应收账款,而被告华能海南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方收悉原告钦州永盛受让债权的事实,因此,金电燃料公司转让该笔债权的事实对被告华能海南公司依法不发生效力。原告钦州永盛依据《债权人转让协议书》要求被告华能海南公司向其支付煤炭货款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钦州永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448元,由原告钦州永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该债权(货款)最终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钦州永盛及本公司带来损失,对钦州永盛及本公司的利润产生直接影响。
三、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8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