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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5-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公告编号:临2015-001

      债券代码:122044债券简称:10连云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0年1月25日发行的2009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0连云债),将于2015年1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24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21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月22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月26日

      摘牌日:2015年1月26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连云债

      3、债券代码:122044

      4、发行总额:人民币6.5亿元

      5、票面金额:100元/张

      6、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150号文核准发行

      8、债券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50%且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根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于2012年12月5日发布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0连云债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42),选择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0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0年1月25日。2011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1月2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3年每年的1月25日。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15年1月25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0、债券信用等级: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2014年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二、本期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0连云债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0连云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21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月22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月26日

      4、摘牌日:2015年1月26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5年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连云债持有人。

      五、本次兑付办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本息。如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2015年1月22日)16:00时前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对于持有10连云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0连云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元(含税)。

      2、对于持有10连云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路18号港口大厦23层

      联系人:刘坤

      联系电话:0518-82387588、0518-82389262

      传真:0518-8238926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人:李文涛、周绪凯

      联系电话:010-63081117

      传真:010-63081071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