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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2015-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5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收到厦门市财政局下达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国际国内市场开拓与维护费用补贴、研发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助、再制造项目补助等政府补助合计37,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2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56”号公告。

    除上述政府补助外,本公司及子公司2014年7-12月收到各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补助金额收到时间
    1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出口信用保险补贴198.592014年7月
    2本公司收到工程机械新能源应用关键技术产业化资助经费300.002014年9月
    3子公司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收到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扶持资金150.002014年12月
    4子公司厦工(泰安)汽车起重机有限公司收到工业提质增效引导资金补助310.002014年12月
    5本公司收到的其他补助资金185.332014年7-12月
    6子公司收到的其他补助资金200.502014年7-12月
    合 计1,344.42/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加上2014年7-12月发生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摊销额1,187.84万元,合计39,532.26万元,均按照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累计影响公司2014年7-12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447.2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最终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16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6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2,755,813.93元(资金占用费另计)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3月23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旺力公司”)及其债权担保人陈中文、陈吉邦、陈会文、周光才、王家花、郑丽华、郑立霞等(被告二至被告八)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3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此后,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9月26日裁定驳回。被告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5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3-031”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旺力公司原为本公司在山东临沂、潍坊地区的经销商,2010年以来,旺力公司对公司的逾期账款逐渐增加,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2年1月起公司不再指定旺力公司作为公司经销商。2012年3月23日,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13,371,094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2年3月31日)486,708元,合计人民币13,857,802元;2、本案第二至第八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2014年3月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6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25”号公告)。

    一审判决后,旺力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公司近日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334元,由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12,755,813.93元(资金占用费另计),公司已于2012年按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计提坏账准备900万元。鉴于目前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按照上述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履行有关责任,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