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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激发市场活力
    2015-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边界,避免由于存在事前审批形成监管层对各类市场风险存在“兜底”责任的错误概念,改变中国资本市场中以往存在的“严进宽出”现象

      ⊙记者 浦泓毅 ○编辑 于勇

      

      在日前召开的201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详细阐述了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要以现实问题为导向,逐步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肖钢提出,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是监管体系的一个完整链条,都是监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事前审批、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事前审批的许可条件或没有事前审批的监管要求要靠事中监管来维护,事中监管及时矫正和制止不当行为,可以减轻事后监管的压力,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蔓延。事前准入、事中监管的效果最终要靠事后惩罚威慑来保障。无论事前审批,还是事中事后监管,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就表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边界,避免由于存在事前审批形成监管层对各类市场风险存在“兜底”责任的错误概念,改变中国资本市场中以往存在的“严进宽出”现象。

      肖钢在讲话中进一步提出,与以事前审批为主的机制相比,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是活力激发型监管。新机制下,要大幅精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市场准入放宽,对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大幅减少,更多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自主创新活力可以充分发挥。监管权力和责任边界清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为此,要抓紧研究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这是一项新的开创性工作,没有现成经验可循,要积极试点,逐步实施。

      放宽准入对活力激发的显著作用,一些证券市场从业人员、机构已有了切身体会。近年来,如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私募基金设立等业务逐渐确立备案制的管理方式,大大活跃了这些领域的业务活力,市场表现出百花齐放的喜人态势。

      对于今年的工作计划,肖钢提出,证监会的权力清单重点是列明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审批权、日常监管权、调查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其他权力等五大类职权,政策法规制定、规划编制等管理职权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暂不纳入权力清单。对照权力清单,相应制定责任清单。同时,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在证券期货市场外商投资领域探索建立负面清单。

      同时,也有市场人士表示,近年来证券市场创新迭出,对市场运行效率有了较大促进,其中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调整功不可没。但随着实体经济增速整体下台阶,全社会金融风险的整体水平正在抬升,对于资产泡沫和风险防控意识有必要加强。在这样的背景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也有更加丰富的含义,即在资产市场和具体业务、产品的运行过程中时刻监控监管,确保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