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5-011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社区胜利圩区种养殖基地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安徽白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渔场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永聚”)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事项具体详见公司2014年12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肥永聚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肥永聚已在华夏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853000000212577,截止2015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36,770,000.00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53,830,000.00元将在2015年3月10日前归还至该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合肥永聚安徽省庐江县白湖社区胜利圩区种养殖基地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徽白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渔场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合肥永聚、华夏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合肥永聚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合肥永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合肥永聚和华夏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合肥永聚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合肥永聚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家东、龙涌可以随时到华夏银行查询、复印合肥永聚专户的资料;华夏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华夏银行查询合肥永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华夏银行查询合肥永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华夏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合肥永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华夏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合肥永聚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华夏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华夏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合肥永聚、华夏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华夏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合肥永聚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合肥永聚、华夏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