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5-00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已一审判决;
●公司为本案之原告方;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为:工程款人民币94,710,197元及相关利息;停工损失及可得利益24,211,864元;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5日,本公司与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和邦投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为和邦投资开发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片区 “和邦二号”项目提供工程建造服务。“和邦二号”工程于2011年9月12日开工,目前已对该项目地下一层梁板进行了浇注,由于和邦投资未能按照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本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和邦投资立即支付工程款及相关利息。因被告和邦投资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层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回避。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3年3月23日,公司发布了《宁波建工涉及诉讼公告》对该项诉讼进行了披露。2015年1月19日,本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杭民初字第5号)。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1年7月13日,和邦投资通过施工招标,确定本公司为“和邦二号”项目的中标人。2011年7月25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工程于2011年9月12日开工。 2012年4月28日,公司对地下一层梁板进行了浇注,如完成地下室施工,即可以达到±0.00。2012年5月5日,为达到迟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和邦投资要求本公司对地下室一层梁板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同时通过监理单位罗列各种问题要求本公司进行“整改”。2012年5月10日,本公司根据要求完成整改,再次报请验收,但和邦投资却在2012年5月12日通过监理公司向本公司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停止该项目的工程施工。现工程停工至今。
和邦投资多次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经本公司结算,涉案工程的造价金额为134,460,197元,和邦投资实际支付工程款39,750,000元,尚欠工程款94,710,197元。公司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本公司与和邦投资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和邦投资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4,710,197元,并支付自2011年 11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逾期未付款的利息;3、和邦投资支付本公司停工损失15,211,864元。4、和邦投资支付本公司可得利益损失900万元;5、本公司对和邦投资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和邦集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诉请判决本公司赔偿和邦集团项目停工损失5,794.4445万元。
三、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主要判决如下:
1、确认宁波建工与和邦投资于2011年7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和邦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71,184,996.5元(已扣除和邦投资垫付的水电费873,616.5元)。
3、宁波建工对“和邦二号”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宁波建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和邦投资移交已完工程及工程资料,撤离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物品及设备。
5、驳回宁波建工及和邦投资的其他诉讼及反诉请求。
判决书明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