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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12新都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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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部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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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新都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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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新都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5-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5-004

      债券代码:112062 债券简称:12新都债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新都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2012年3月6日公告的《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本期公司发行的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062,以下简称“12新都债”或“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投资者回售期内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2、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年利率为7.35%,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决定不进行票面利率调整,即票面利率仍为7.35%,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5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8日)固定不变。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新都债”。截至2015年1月16日,“12新都债”的收盘价为102.5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5年1月19日至1月21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8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3月9日)

      现将公司关于“12新都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2新都债”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2新都债

      (三)债券代码:112062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六)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票面利率:7.35%,债券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八)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3月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九)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3月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3月8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3月8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3月8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一)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十二)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未提供担保。

      (十三)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四)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12新都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一)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二)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新都债”,截至2015年1月16日,“12新都债”的收盘价为102.5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回售申报日:2015年1月19日至1月21日。

      (四)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五)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

      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六)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新都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一)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8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3月9日)。

      (二)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期间利息,利率为7.35%。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2新都债”派发利息为73.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8.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6.15元。

      (三)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2新都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

      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2新都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12新都债”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新都工业开发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牟嘉云

      联系人:王生兵、陈银

      联系电话:028-87373422

      传真:028-8737342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国企大厦 A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周展、曹媛

      联系电话:028-62828563

      传真:028-6282866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张华

      电话:0755-25946021

      传真:0755-2594602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5-005

      债券代码:112062 债券简称:12新都债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新都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2012年3月6日公告的《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本期公司发行的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062,以下简称“12新都债”或“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投资者回售期内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2、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年利率为7.35%,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决定不进行票面利率调整,即票面利率仍为7.35%,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5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8日)固定不变。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新都债”。截至2015年1月16日,“12新都债”的收盘价为102.5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5年1月19日至1月21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8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3月9日)

      现将公司关于“12新都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2新都债”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2新都债

      (三)债券代码:112062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六)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票面利率:7.35%,债券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八)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3月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九)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3月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3月8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3月8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3月8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一)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十二)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未提供担保。

      (十三)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四)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12新都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一)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二)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新都债”,截至2015年1月16日,“12新都债”的收盘价为102.5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回售申报日:2015年1月19日至1月21日。

      (四)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五)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

      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六)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新都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一)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8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3月9日)。

      (二)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期间利息,利率为7.35%。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2新都债”派发利息为73.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8.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6.15元。

      (三)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2新都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

      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2新都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12新都债”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新都工业开发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牟嘉云

      联系人:王生兵、陈银

      联系电话:028-87373422

      传真:028-8737342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国企大厦 A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周展、曹媛

      联系电话:028-62828563

      传真:028-6282866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张华

      电话:0755-25946021

      传真:0755-2594602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