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2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没有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1月20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信达民”)的通知,包头信达民于2015年1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了本公司股份13,492,83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3%;2015年1月19日,包头信达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了本公司股份2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77%;本次减持前,包头信达民持有本公司股份402,528,2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42%;包头信达民本次减持本公司股份38,492,83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9%;本次减持后,包头信达民持有本公司股份363,693,16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22%。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庞庆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681,4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03%;与庞庆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杨家庆、郭文义、王玉生、杨晓光、裴文会、贺立新、赵成满、克彩君、李金勇、贺静云、武成、李墨会、许志刚、孙志新、李绍艳、李新民、刘斌、蒿杨等十八名自然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69,261,6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57%;与庞庆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包头信达民持有本公司股份363,693,16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22%。截至本公告日,庞庆华先生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合计控制49.83%的表决权。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在本公告披露包头信达民减持前,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包头信达民、李金勇、武成已经累积减持本公司股份123,509,999股。(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临时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包头信达民、李金勇、武成已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62,002,83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本公司控股股东庞庆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0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3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庞大02”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回售代码:100943
2、回售简称:庞大回售
3、回售价格:100元/张
4、本次回售登记期: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8日
5、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1日为法定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债券简称:11庞大02,债券代码:122126)存续期内的第3年末决定是否上调该品种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11庞大02”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仍维持8.50%不变。
2、根据《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1庞大02”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1日为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1庞大02”的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登记期内(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8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庞大02”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登记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1庞大02”票面利率的决定。
4、“11庞大02”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1庞大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1日为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庞大02”债券,请“11庞大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1庞大02”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1庞大02”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庞大02”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1日为法定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庞大集团 | 指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1庞大02、本期债券 | 指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品种二 |
本次回售 | 指 | “11庞大02”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庞大02”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按面值回回售给本公司 |
本次回售登记日 | 指 | “11庞大02”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间,为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8日 |
付息日 | 指 | 在“11庞大02”的计息期间内,每年3月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年付息日为2015年3月1日,为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下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3月2日。 |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 | 指 | 庞大集团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庞大02”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1庞大02”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本年付息日为2015年3月1日,为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下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3月2日)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债券登记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品种二)。
2、债券简称:11庞大02。
3、债券代码:122126。
4、发行总额:人民币22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16号”文。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8.5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本期债券自2012年3月1日开始计息,每年的3月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11庞大02”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11庞大02”存续期内的第3年末决定是否上调该品种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11庞大02”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2、资信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4年6月23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4、利率调整:在“11庞大02”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不上调“11庞大02”票面利率,在“11庞大02”存续期后2年(2015年3月1日至 2017年2月28日)票面利率保持8.50%。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43,回售简称:庞大回售。
2、本次回售登记期: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8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1日为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1庞大02”,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1庞大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1日为法定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利息,利率为8.50%。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11庞大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5.00 元(含税)。
3. 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1庞大02”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11庞大02”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本次回售登记期
本次回售登记期为 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8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庞大02”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8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43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1庞大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1庞大02”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1庞大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5 年3月2日,2015年3月1日为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 | 内容 |
2015年1月21日 | 发布关于“11庞大02”债券回售的公告 |
2015年1月22日 | 发布关于“11庞大02”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
2015年1月23日 | 发布关于“11庞大02”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
2015年1月26日 | 发布关于“11庞大02”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 |
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8日 | 本次回售登记期 |
2015年1月29日 | 发布关于回售申报情况公告 |
2015年3月2日(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为2015年3月1号,为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 发布关于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 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1庞大02”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1庞大02”债券。请“11庞大02”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1庞大02”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庞大02”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85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68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1庞大02”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1庞大02”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作宏
电话:010-51276868转8464
传真:010-53010228
2、 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丽娜、杨甲艳
电话:010-88027189
传真: 010-8802719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 袁璐
联系方式:021-58409894
传真:021-38874800
邮政编码: 200120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月20日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股票代码:6012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天华南街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黄厂路甲3号庞大双龙培训中心四楼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人减持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年1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于2014年10月31日披露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简式权益变动书仅就不同部分予以披露。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本公司 | 指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 | 指 | 庞庆华 |
一致行动人 | 指 | 包头信达民及十八名自然人股东 |
包头信达民 | 指 | 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部分一致行动人通过上交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 |
十八名自然人股东 | 指 | 杨家庆、郭文义、王玉生、杨晓光、裴文会、贺立新、赵成满、克彩君、李金勇、贺静云、武成、李墨会、许志刚、孙志新、李绍艳、李新民、刘斌、蒿杨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1,776,407,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4.83%。
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的部分一致行动人包头信达民、李金勇、武成已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62,002,83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其中,包头信达民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48,874,08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59%,李金勇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7,086,55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2%,武成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6,042,1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1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交所收市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持有公司股份681,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3%;与庞庆华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十八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69,261,6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57%;与庞庆华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包头信达民持有公司股份363,693,1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2%。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交所收市后,庞庆华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合计控制49.83%的表决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中,有608,750,000股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的一致行动人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57,655,2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5%。
二、 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区间及对应数量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的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区间及对应数量,具体如下:
通过上交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情况 | ||||
时间 | 减持人 | 成交价格(元) | 卖出数量(股) | |
2014年9月25日-9月26日 | 裴文会 | 5.68-5.75 | 438,495 | |
2014年10月10日 | 许志刚 | 6.44-6.60 | 5,039,820 | |
2014年10月10日-10月13日 | 李绍艳 | 6.27-6.49 | 3,974,085 | |
2014年12月11日-12月15日 | 武成 | 6.47-6.64 | 6,042,190 | |
2014年12月12日-12月15日 | 李金勇 | 6.60-6.62 | 7,086,558 | |
2014年12月24日 | 包头信达民 | 6.24 | 342,251 | |
合计 | 22,923,399 |
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情况 | |||
时间 | 减持人 | 成交价格(元) | 卖出数量(股) |
2014年9月24日 | 裴文会 | 5.38 | 3,000,000 |
2014年9月29日 | 许志刚 | 5.11 | 23,000,000 |
2014年10月23日 | 杨晓光 | 5.37 | 3,000,000 |
2014年10月23日 | 李绍艳 | 5.37 | 17,000,000 |
2014年10月24日 | 杨晓光 | 5.07 | 5,200,000 |
2014年10月28日 | 杨晓光 | 5.23 | 4,000,000 |
2014年10月28日 | 赵成满 | 5.23 | 31,000,000 |
2015年1月13日 | 包头信达民 | 5.29 | 18,929,000 |
2015年1月15日 | 包头信达民 | 5.20 | 91,110,000 |
2015年1月19日 | 包头信达民 | 5.58 | 25,000,000 |
2015年1月20日 | 包头信达民 | 5.52 | 13,492,836 |
合计 | 234,731,836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庞庆华
签署日期:2015 年1月2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 |
股票简称 | 庞大集团 | 股票代码 | 60125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庞庆华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黄厂路甲3号 庞大双龙培训中心四楼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776,407,600股 持股比例: 54.83%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62,002,835股 变动比例:5% 持股数量:1,614,404,765股 持股比例:49.8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没有买卖,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卖出了本公司股票。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庞庆华
签署日期:2015年1月20日